![]()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分析 編者:鄭競 本案是近年來KTV系列歌曲侵權案的一個縮影。廣東熙業律師事務所2018年底共接到此類案件有100多宗,現以如下典型案件作參考,以供大家分析。 (2018)粵0307民初*****號民事判決書載明: 原告 為上海某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為深圳市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涉及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共8個案件,原告訴求賠償經濟損失為18萬元。 本案的焦點為有三: 一、涉案MV是否屬于作品,是匯編作品還是類電作品? 原告提交的出版物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百度百科查詢到的內容顯示,《****》系一檔大型競唱的音樂類節目。該節目有明確的個性化創作特征,可以認定為作品。本案所涉作品為原創音樂真人秀節目,在作品的內容上,不僅包括歌手的演唱,還有導師的點評、現場燈光與音樂的配合、歌曲的重新編曲、樂隊的演奏等內容。故其應認定為類電作品,而非匯編作品。 二、原告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原告為了證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予以證實。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自認涉案作品還有其他合作作者,即東方衛視。經法院核查,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2017)粵0111民初*****號案件中向東方衛視核查《****》的著作權權屬情況。東方衛視于2018年2月2日復函載明: 1、該司與原告二者共同制作的合作作品,雙方簽訂了《節目合作合同》,合同約定,《中國之星》著作權按雙方各50%按份共同,節目制作過程中或制作完成的節目、視頻、音頻的著作權及相關素材版權均歸二者共同享有。 2、該司同意原告單獨提起涉案訴訟,該司將與原告自行約定關于賠償分配等其他相關事宜。所以,原告有權單獨提起本案的侵權訴訟。 三、被告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與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原告提供(2018)京東方內民證字第*****號《公證書》載明了涉案侵權事實,被告確認取證光盤中所示場所為其經營場所,且公證書當中附件增值稅發票為被告出具,故法院對上述公證書公證事項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經過原被告律師在庭上的充分答辯、舉證,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從曲庫中刪除涉案侵權作品《****》中的涉案MV。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69000元(每首涉案MV賠償1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八個案件)案件受理費用合計145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本案被告之訴訟答辯由熙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獨立出庭完成。 編者就此案相關疑點向【廣東熙業律師事務所 主任】黃偉榮請教,黃主任提示到:任何的著作作品都是創作者智力成果,均受法律保護。拿來主義需評估成本預算,而更多的是,要預見相應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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