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會議制度】 1.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 (1)提議主體: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 (2)召集主體:董事會——監事會——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依次補位),如果股東直接召集主持,決議可撤銷 (3)表決方式: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表決規則:一般事項,章程規定;特別事項:【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 (1)五種臨時股東大會情形:董事會癱瘓(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5人,或章程所定三分之二),虧損嚴重(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三分之一),特定主體請求時(董事會、監事會、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召集主持:董事會——監事會——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持股時間不低于90天) (3)表決方式:一個股份有一個表決權 (4)表決規則:一般事項,【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特別事項:【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3.股份公司董事會 (1)【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來的人不夠,決議不成立);【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決議(票數不夠,決議不成立) (2)表決規則:一人一票。 (3)特別:股份公司回購,獎勵員工、兌換可轉債、維護公司價值所必須,要求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4)免責:董事違法違章作出決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表決時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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