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征收政策 據合伙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由合伙人各自承擔。自然人、合伙企業和法人都可以作為合伙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比照個人所得稅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此為國家層面的規定,但各地做法不一),計算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按照前述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介紹的納稅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具體而言: 第一,針對股息、紅利所得。 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投資者,取得上述投資收益能否享受免稅待遇尚不明確,實踐中各地稅務處理不一,部分地區給予法人投資人免稅待遇。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投資者,適用利息、股息、紅利應稅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所得稅簡單總結如下: 如果合伙人為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的性質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20%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有北京、貴州等地執行該稅率),法人合伙人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針對股權轉讓所得。 合伙人為公司投資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人為自然人投資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目前有天津等地執行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為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20%稅率(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合伙人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抵扣: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的相關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 1.有限合伙基金GP所得稅稅務籌劃 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具體參照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類似一般公司(具體可參考前面介紹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征收方法)。 管理人如果是合伙企業,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將所得按照合伙企業每年做匯算清繳,然后把利潤實際分配,由合伙人直接交稅。 2.有限合伙基金LP所得稅稅務籌劃 有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合伙企業,其主要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兩部分; 如果LP是自然人,對于股息紅利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20%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轉讓所得,各地有所不同,按財產轉讓所得20%征收或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累進稅率征收。 如果LP是公司,對于股息紅利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25%征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需要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故公司制基金的公司投資者從公司制基金取得股息紅利符合免稅條件,而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制基金分得的股息紅利不滿足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投資收益的條件;因此原則上法人合伙人應就合伙制基金向其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對于股權轉讓所得,一般按企業所得稅的25%征收; 詳情請咨詢您的稅務專家朱女士(電話/微信):17765181230 如果LP是合伙企業,對于股息紅利收入,通常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或者5%~35%繳納,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伙人按照25%征收企業所得稅,也有部分地區免稅;對于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或者5%~35%繳納,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伙人按照25%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政策 1、國務院對于合伙企業的稅收政策 國稅總局曾有過嚴格執行合伙企業稅收基本政策的想法,但是在2018年9月6日國常會上,圍繞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與落實,針對創投基金提到了:“確定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為廣大群眾減負;決定完善政策確保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 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會議內容之一是有關創投企業的稅收問題。 “在今年已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2、全國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7年4月28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緊接著5月22日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7年第20號公告)。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對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一年之后,鑒于稅收優惠政策試點情況良好,2018年5月14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稅〔2018〕55號文《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將此項稅收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 7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8年第43號公告《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對于55號文在執行層面做了細則規定。 2019年1月10日,財政部聯合發改委、國稅總局、證監會發布〔2019〕8號文《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第39號令)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令)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強調的是,私募基金在協會備案時,產品類型應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盡量選擇基金類型為創業投資基金。 總而言之,如何進行稅務籌劃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找對正確的方法才能夠合理避稅。正如我們文中提到的,如果籌劃不當,很容易造成稅務風險,而隨著稅法制度的不斷完善,更加要求稅務籌劃必須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需要專業的籌劃機構來制定詳細的操作方案才能更好的達到節稅的目標,而選擇一個優秀的團隊更可以幫助企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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