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程序在我國現(xiàn)行兩審終審制的框架下,屬于一個相對特殊的程序,該程序的提起有嚴格的法定標準。而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再審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書。律師代理民事再審程序時,對于民事再審申請書應該投入更多的關注及時間。在我們代理再審案件中,發(fā)現(xiàn)大量的民事再審申請書基本是按照民事上訴狀的格式及內(nèi)容書寫的。這樣的再審申請書,沒有抓住民事再審程序特點,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本文結合團隊代理再審案件的經(jīng)驗及對于再審程序的淺薄理解嘗試與各位探討如何避免將再審申請書寫成民事上訴狀;如何寫好一份能成功助力再審程序的再審申請書。 一、為什么民事再審申請書不能寫成民事上訴狀 1.程序不同 眾所周知,民事上訴狀是在二審中提交的法律文書,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在提出再審時提交的法律文書。程序不同,相應的審判理念也完全不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全面審。而再審程序包含再審審查和再審審判兩個程序。再審審查程序中,再審法院是事由審,即僅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再審事由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法定再審事由,才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審判程序。故從程序的啟動上,再審程序要難于二審程序,再審程序要求先經(jīng)歷再審審查。所以再審申請書的書寫應該服務于再審程序的特殊性,要圍繞再審程序的特點展開。 2.流程不同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二審案件,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為原則,不開庭審為例外。同時,二審開庭有固定的流程,即上訴人宣讀起訴狀、被上訴人答辯、提交新證據(jù)、法庭組織雙方對一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發(fā)表意見、法官發(fā)問、辯論、最后陳述等。而再審審查程序中,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是人民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做出裁定的,應當調(diào)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與二審程序不同的時,再審審查程序不開庭審理,連法院組織詢問當事人的可能性都比較小,故再審程序以書面審為原則。書面審的情況下,再審申請書絕對是法官必讀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書。從流程上看,再審審查程度比二審程序少了一次當面說服法官的機會。從實踐中看,即使時再審法官組織雙方聽證詢問雙方的,再審審查中也不會有二審程序中那么多庭審流程,不會給申請人更多陳述機會,再審法官只圍繞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展開,超出再審申請書部分的內(nèi)容法官一般不予理睬。所以再審申請書必須全面、完整、緊扣要點,同時還要打動法官。 3.法官關注重點不同 二審案件中,上訴方可以對原審法院的實體和程序問題提出觀點,民事上訴狀根據(jù)二審審理對象的特點,需要對實體和程序問題予以論述。實體和程序問題都重要,并且有時候因為原審的程序性問題二審可以直接發(fā)回重審。而再審程序中,由于維護生效文書穩(wěn)定性是大原則,再審中對于程序問題關注的非常少,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有多條是關于程序問題可以提出再審的法定事由,但是再審法官對于案件實體的關注是多于程序的,程序有瑕疵不影響實體處理也不會啟動再審程序。即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定再審事由的,只要實體方面沒問題,再審法官也會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原審。再審申請書兼顧審查和審判兩個程序。所以再審申請書中應該更多的表述案件實體部分,即使案件程序存在重大問題,也應放在后面進行描述。 二、如何避免將民事再審申請書寫成上訴狀 1.緊扣再審事由,區(qū)分上訴事由 我們反復強調(diào)了再審程序中再審事由的重要性,所以寫好再審申請書的第一步就是要緊扣再審事由,從再審事由上就區(qū)分與民事上訴狀的上訴事由。縱觀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定再審事由中,在沒有新證據(jù)的情況下,大家使用最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及第六項兩個法定再審事由。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剛好這兩條與二審程序規(guī)定中的第一百七十條中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和(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非常類似,也是基于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很多人才會混淆民事上訴狀和民事再審申請書。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看到,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在二審中會被關注。 但是再審中,只有“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才會被關注,才是法定再審事由。故再審申請書中,如果使用第二項再審事由,首先應該論述本案中的“基本事實”,根據(jù)《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監(jiān)督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zhì)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zhì)、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nèi)容的事實,是基本事實。”其次,要結合原審各方提交的證據(jù)論證原審法院認定的哪些基本事實缺乏哪些證據(jù)。這一點就要求我們在起草再審申請書之前要調(diào)取原審卷宗,仔細閱卷,細致整理。同時為了與再審申請書形成呼應,必須整理再審證據(jù)冊與再審申請書一起提交給再審法院,從而證明再審事由的成立。關于第六項“適用法律錯誤”,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再審與二審的審查重點在此處沒有區(qū)別。但是根據(jù)監(jiān)督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再審中適用法律錯誤有具體六種表現(xiàn)形式。這就要求我們?nèi)绻缘诹棡橛商崞鹪賹彛辽僖谠賹徤暾垥袑⒃瓕忂m用法律錯誤的具體類型論述清楚。 2.避免大段摘抄原審判決 在我們代理再審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大量的再審申請書都有這樣的表述:“原審認定再審申請人*********是錯誤的沒有事實依據(jù)的”,也就是把原審錯誤的認定及表述重新陳述一次。這樣的再審申請書論述是空洞無力的。沒有真正告訴法官原審判決怎么錯了,錯在哪里了,原審的錯誤屬于哪個法定再審事由及再審事由的具體類型。反而會幫助法官強化一次原審錯誤的判決。我們都知道由于程序的特殊性,再審中法官的耐心、注意力及給每個再審案件分配的時間都是極其少的。在如此寶貴的法官關注力的情況下,還要分配出篇幅留給原審錯誤判決,實在不是明智之舉。避免大段摘抄原審判決,不是說在再審申請書中不論述原審判決的錯。如果了解再審裁判理念,就會知道再審程序是依法糾錯而不是有錯必究,所以再審申請書關于原審判決的“錯”的論述一定是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不是當事人認為的“錯”。對原審判決的法定錯誤的論述應該是深入的而不是直接摘抄直接否定的。并且再審申請書中對原審的錯誤論述是與再審事由緊密相關的,是最核心的內(nèi)容。較為優(yōu)選的做法,應該是深入理解再審事由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與個案進行對照,然后通過論述案件事實、原審證據(jù)對應再審事由的方式將原審的錯誤正面展現(xiàn)出來。 3.法律原則角度的論述 真正能起到助力再審程序的再審申請書除了要緊扣再審事由,結合再審程序特點。還要了解再審法官經(jīng)常使用的有別于一二審程序的再審裁判思維,從而針對這種裁判思維進行相應論述。這種思維可以簡單總結為逆向裁判思維四部曲即發(fā)現(xiàn)沖突、利益衡量、尋求理由、形成判決。即再審申請書中除了從正面將本案我們提出的再審事由是法定的再審事由,是哪一條的哪一種類型再審事由。還要更多的超脫原審判決,從事件角度陳述事實,快速讓再審法官清楚雙方交易及釀成糾紛的背景及沖突點;從原審判決角度陳述讓再審法官了解,如果按照原審判決的安排,雙方利益嚴重失衡,這樣的判決從如何違反法律原則及立法原意。立足原審依法論述,同時超越原審從法律原則及利益安排角度說服法官本案必須啟動再審程序,必須改判。或者只要能做到說服法官本案必須啟動再審程序,重新給雙方一個機會,案件需要重新查查,重新審視一下證據(jù),重新聽一下雙方的陳述也是成功的。我們代理再審案件中,發(fā)現(xiàn)很多再審法官使用了這種裁判思維,當我們撼動了法官,法官會在重新審視本案的再審事由,重新理解和適用再審事由,甚至幫助再審申請人找到本案啟動再審程序,改判的理由。 三、總結 一份合格的再審申請書首先應該是做足準備工作的,其次在表述上應該從正向和逆向多個角度展開。當然邏輯自恰,表述清晰是基本的要求。另外,我們知道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再審審查中法官可以選擇書面審查不調(diào)取原審卷宗,不組織詢問當事人。我們認為一份優(yōu)秀的再審申請書應該是動搖法官的善良正義感,讓法官看完存有很多疑問,讓法官有調(diào)取原審卷宗,組織詢問當事人的想法,從而為再審申請人爭取法官的更多的關注,爭取到當面說服法官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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