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對實施超過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了系統修訂,其中原規定中未作調整的條文僅11條,修改的條文41條,新增條文47條。新規定將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打官司就打證據”,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因此本次證據規定的修改對于今后法院的審判活動、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都會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本次修訂內容對今后民事訴訟影響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完善了民事訴訟自認規則。自認,是我國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制度,指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于己不利的事實承認為真實時,無需進行舉證。原規定第8條、74條對此進行了規定,但過于簡陋,以至于在司法實務中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原規定第8條第1款“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從字面含義來理解,并未將“于己有利的事實”排除在外,如果另一方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也構成自認的話,則可以理解雙方都成立自認,明顯違背了自認邏輯含義。再比如,原規定第8條、74條本身也存在適用上的沖突,第8條規定了自認撤回的兩種條件,但第74條卻規定了“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究竟是否需要達到第8條規定的條件,還是只要反悔并且有證據足以推翻即可?原規定及后續相關文件都沒有說明。 第二,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拓寬了取證途徑。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新規定在此基礎之上,對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范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詳細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此外,新規定第99條還特意強調了“關于書證的規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這對于司法實踐中收集他方控制的對案件有重要意義的證據具有積極作用。 第三,完善了電子數據的范圍以及司法審查規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化的發展,電子數據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審判實踐中,最典型的比如微信聊天記錄、電子交易記錄、網頁截圖等,在新規定出臺之前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各級法院對此認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新規定對于該類證據的審查規則進行了規定,為今后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 第四,完善了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 具體對比與簡析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介紹 丁軍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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