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醫療期滿后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雖然沒有構成傷殘,但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案例:醫療期滿后直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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