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強制猥褻、侮辱罪, 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猥褻他人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即年滿14周歲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侮辱和猥褻的區別在于,猥褻是身體特別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體等)的接觸;侮辱一般是非身體性的接觸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接觸。 其他惡劣情節,是指除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侮辱婦女以外的惡劣情節,例如,因侮辱婦女導致被侮辱婦女精神分裂,或者導致被侮辱婦女羞憤自殺等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前,犯罪對象僅限于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而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所謂強制猥褻,是指除性交以外的違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為。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性有關且會引起被害人的性厭惡感或性羞恥感。 猥褻他人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愿的違背。強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脅迫。 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栗取威脅、恐嚇等精神強制的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難以反抗的手段。 對于“強制”不能做狹義的理解,只要行為人在實施猥褻行為時被害人難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喪失反抗的可能性。例如,行為人在地鐵上趁一女性不備,從背后伸手抓摸該女子胸部,該女子反應過來后大聲呼喊,男子隨即逃離。該案中,行為人并沒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其實施猥褻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提防,且該行為明顯違背被害人意愿,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但是對于偷拍女性裙底,往他人手機上發淫穢信息或者打電話時講色情語言等行為,因為不具有強制性,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行為。現實中,也存在非利用外在強制的方式實施猥褻的,譬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際實施猥褻的;醫生在就診時以檢查為名對病人進行猥褻的。此等情形,看起來貌似不具備本罪要求的強制性,但實際上并非如此,被害人之所以沒有反抗,要么是因為熟睡中,不具有清醒的意識能力,要么是被 害人對行為的性質產生認識錯誤,沒有發現行為的真實性。但是此類行為在客觀上已明顯違背被害人的性意愿,如果被害人能夠認識到行為的性質,也會引起被害人的性厭惡感或性羞恥感。 刑法規定的暴力、脅迫等手段是行為人為了猥褻,排除行為行使障礙的先行為,并非猥褻行為的本身要素。一般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任由行為人進行猥褻,所以行為人往往會使用強制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是,當被害人因為某種主觀原因對猥褻行為沒有意識到而沒有反抗時,作為猥褻行為的先行為——強制方式就沒有實施的必要了。然而,客觀上對他人的性自由權的侵害并沒有減弱。所以,對于此類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 其他情節惡劣,是指除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他人以外的惡劣情節,例如,因猥褻他人致被害人嚴重精神抑郁,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因自殺而重傷等情形。 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且具備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對異性實施猥褻行為,也可以對同性實施猥褻行為。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褻的行為會產生傷害婦女性感情的結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罪中,行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發泄情感、報復她人的目的,但主觀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奸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 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構成后罪。 (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 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奸罪必須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奸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 后罪則無奸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欲,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系。 (3)行為方式不同。 強奸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于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即使有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摟抱、撫摸乳房等的行為,都服從于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如裸體表演、裸體共浴、裸體按摩以及裸體或非裸體的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親吻、樓抱、舌舔、撫摸乳房、雞奸等。 侮辱,則是指出于流氓動機,為了尋找刺激、調戲取樂而針對不特定婦女實施的有損于婦女人格的行為,如追逐、堵截婦女;偷剪婦女發辮、衣服;在公共場所故意用生殖器頂撞婦女的身體;用污物、臟水對婦女身上涂抹、潑灑等。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奸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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