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在公司架構里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機構。實踐中這個機構要么被長期擱置,要么被肆意濫用,能夠靈活用好監事職權的公司往往只有少數公司治理較為規范的企業。下面我們就來談一下如何才能更好運用好監事會職權維護公司利益。當然對于沒有設監事會的公司而言實際指的是監事如何發揮監事職權的問題。本文為表述方便,統一表述為監事會職權的履職問題。 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所行使的職權包括六種: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管的的職務行為予以監督;3.提議召開和特定條件下的著急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4.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5.經營情況異常調查;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下面分別就上述六種職權的行使方式,權利邊界問題做詳細解析。 一、 監事會如何檢查公司財務 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檢查包括: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抽查公司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等。實踐中比較多的操作是監事會通過第三方財務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年度審計。也有針對少數特殊階段或特殊事項啟動的財務檢查工作。監事會在執行上述工作時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1.形成監事會決議,未設監事會的要形成監事決定并發布需要配合的相關部門;2.財務檢查時遵守公司保密規定;3.委托第三方機構審計時由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簽署委托合同,但業務代表為監事會成員(一般為監事會主席)。注意監事會對財務工作的檢查完成后,并不能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需要和監事的其他職權結合才能發揮職責作用。 二、對董事、高管的職務行為予以監督 我們首先要明確,監事會所監督的對象包括:董事、高管,但是并不包括董事、高管之外的人員。字面看很好理解,但實務中的認知容易產生偏差。有的監事會甚至會將公司的股東、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等。監事會監督股東或者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人員的錯誤情形多發生于存在中小股東的情況。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并未規定監事具有此項權利。被監督對象其實有權對監事會的上述監督提出異議并不予配合。 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方式包括:1.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行為,提出罷免建議;2.對上列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3. 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4.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在前提條件不具備時監事會無權履行相應職責。例如高管不履行董事會決議的,不屬于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的范圍。監事會無權組織召開董事會等。 三、提議召開和特定條件下的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 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方面的權利包括提議召開的權利和特定條件下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其中后者所述的特定條件指的是董事會不履行職權時才能行使。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存在有的監事會故意繞開董事會直接召集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情形。 此類情形屬于違法召集股東會會議,股東可以程序瑕疵為由拒絕參加或者主張相應股東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撤銷(自決議形成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如果股東一方面提出異議,另一方面仍然參加了股東會會議的,則仍然屬于可以認可其效力的情形。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監事會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的職權是公司法強制規定的。監事會在行使該職權時要注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出提案,否則該提案可以不被股東會會議審議。 五、經營情況異常調查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經營情況異常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明確。實務中如果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業績異常下滑或者成本異常增大等特殊情況,監事會可以介入實施調查。監事會實施調查時可以委托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實施調查。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監事會的調查涉及外部關系處理時,仍然需要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例如監事會需要調取工商登記檔案時,仍然需要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調取。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此方面有賴于公司章程的詳細規定。注意公司章程在對監事會職權進行規定時,不得違反公司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即便規定了也屬于無效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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