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7 每日一稅】 自產產品發福利的財稅處理這樣做,與外購產品處理不同 文/李冼 這是《每日一稅》為您服務的213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編者按:在稅收實務中,常常發生納稅人以自產產品給本單位員工發放職工福利。其財稅處理與外購貨物發放福利的財稅不同,主要是會計處理不同的差異所致。現將自產產品發福利的財稅處理有關事項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在實務中,常常發生納稅人以自產產品給本單位員工發放職工福利,如何進行財稅處理,最近有不少老師咨詢。 今天就這個問題與大家探討,給大家統一回復。 案例概況:吉祥公司是一家生產手機的企業,共有職工2000 名,其中1600 名為直接參加生產的職工,400名為管理人員。2020年1 月15 日,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手機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公司每名職工。每部手機的含增值稅售價為1.00 萬元,成本為0.6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購買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按《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財務核算。假定吉祥公司于1月16日將手機發放給各職工。 案例解析: 1.會計處理 根據案例資料,發放福利費的手機售價及其增值稅銷項稅額如下: 售價總額=1.00×1600+1.00×400 =1600+400 =2000(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1600×1.00)/1.13×13%+(400×1.00)×/1.13×13% =184.07+46.02 =230.09(萬元) 應當計入生產成本的職工薪酬金額=1600+184.07=1,784.07(萬元) 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400+46.02=446.02(萬元) 手機成本=0.60×1600+0.60×400=960.00+240.00=1,200.00(萬元) 因此,吉祥公司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 16,000,000.00 管理費用 4,00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0,000,0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0,0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699,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00,9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0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000.00 賬務處理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修訂)》: 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年第18號):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四、企業發放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四)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2.稅務處理 (1)增值稅:自制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的,視同銷售處理,進項稅額正常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令第65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企業所得稅:會計稅法處理相同,勿需視同銷售處理,限額稅前扣除。 福利費扣除額:計入福利費,在福利費在當年 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年 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需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 視同銷售納稅處理:因會計處理已經通過損益核算,年度納稅申報時不再需要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 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 〕828 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 80 號)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 〕 828 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 (3)個人所得稅 :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應并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國令第 707 號)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 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 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并入工資薪金的福利費扣繳的個稅,在發放當月工資時,在工資表中計算全部個稅,不需要單獨進行賬務處理。 思考:企業以自產貨物發放職工福利,按《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在當期損益核算,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還要做視同銷售納稅調整?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 歡迎您給我留言。 后語:很多朋友還沒有養成閱讀后點“在看”的習慣,真心希望大家在閱讀后順便點“在看”,以示鼓勵!在探索稅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導,而您的成長則是我的指南針。 感謝您關注《每日一稅》,您的私家稅務管家《每日一稅》愿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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