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費是否繼續免稅?答: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對應綜合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進行計算納稅。 舉個栗子: 2019年1月,某公司因為增效減員與已經在單位工作10年的小王解除勞務合同,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補償金30萬,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000元,則小王應該就該項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1、計算免稅額=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48000 X 3=144000 2、應交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300000-144000=156000 3、應交稅收入對應綜合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為:20% 速算扣除數為:16920 4、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稅額=156000 X 20%-16920=1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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