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鑒于刑法學理論的發展,在案例分析題中經常要求考生對于一些重要的理論問題在掌握通說的前提下了解多種學說。 首先要掌握通說,如果沒有通說,那就都要掌握。 一、事前故意 · 相當因果關系說(通說) · 區分說 [例]甲殺害乙后將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斃。按照通說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按照區分說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假想防衛中的事前故意 甲以為李四攻擊自己,誤將李四殺“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將“尸體”扔入河中,李四溺斃。在構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殺人罪,事前故意按照通說不影響故意的成立,但在責任論中,出現假想防衛事由,排除敵意,故只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按照區分評價說,則在構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假想防衛導致前段故意殺人罪未遂中的故意被排除,前段過失致人死亡不懲罰未遂,故只成立后段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2]結果加重犯中的事前故意 甲在綁架過程中殺害王五,然后將“尸體”扔入河中,王五后查明系溺水而亡,按照通說,甲成立綁架罪的加重犯(綁架中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但按照區分評價說,則成立綁架罪、故意殺人罪的未遂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甲欲殺乙,給乙投放安眠藥,乘其“昏迷”將其扔入河中。但乙死于安眠藥中毒。 · 通說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 如果認為投放安眠藥并無足以致死的危險,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未遂(不能犯) 以上內容摘自《羅翔講刑法》理論卷,現在本書是現貨,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在天貓厚大教育旗艦店中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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