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建局近日發布了關于《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通知》提出,鼓勵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月租金兩倍的金額納入監管。 《通知》指出,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開展業務前,應當通過“陽光租房”平臺實名注冊推送開業信息,及時錄入并實時更新從業人員名單。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市場主體經營范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或“房屋租賃”,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通過相關政務平臺共享登記注冊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陽光租房”平臺公開已備案或者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名單并實時更新。 《通知》強調,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受托房源信息前,應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查驗不動產權屬證明、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實地查看委托房屋;對委托人不是產權人的,應當查看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對無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權委托書和不動產權屬證明的,不得接受委托業務;不得發布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房屋的房源租賃信息。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對已出租或終止委托出租的房源,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發布渠道上撤除。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對收費內容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用以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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