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課堂 被脅迫結婚,如何依法自救?發布時間:2021-06-21 17:32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志 作者/ 黃小星(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對于因脅迫而結婚的情況,原婚姻法設置了明確的救濟途徑。民法典在原婚姻法基礎上,將該條文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修改,對受脅迫而結婚的一方給予了更加有力的保護。 原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而民法典對此進行了調整和修改,其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比原婚姻法和現民法典條文,可以看出兩項變化。 一、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登記婚姻效力糾紛歸屬法院審理、判決。 二、關于受脅迫可撤銷的情況,撤銷權的行使由“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改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實質上對于脅迫行為持續的情況延長了救濟的時間。 什么樣的逼婚行為構成“脅迫” 案例: 張先生和林女士從小就認識。隨著年齡增長,張先生對林女士有了別樣的情愫。但是,林女士卻只把張先生當哥哥,沒有任何戀人的感覺。 林女士生日當天,張先生送了一塊名表表白,林女士斷然拒絕。張先生非常焦躁,對林女士說:“你不和我結婚,這塊表就不送給你。” 看到林女士不說話,張先生更加煩躁,說:“你不和我結婚,我也不想活了,我把咱們兩家的房子都燒了,把你殺了,然后我自殺,就什么煩惱也沒有了。” 律師分析: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具體到此個案,我們要分開來看。 張先生所說的“你不和我結婚,這塊手表就不送給你”,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并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 而張先生后來所說的“你不和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把你殺了”,這種言行就是非法的脅迫行為。 遇到被脅迫結婚的情況應如何自救 案例: 小白與小李是大學同班同學。明眸皓齒、能歌善舞的小白是公認的“班花”,小李是其眾多追求者中的一員。 由于自己學業平平,貌不驚人,內向的小李非常苦惱,幾次在喝醉的情況下尾隨小白,聲稱小白如果不答應自己,就和小白一起自殺算了。 小白叫上幾個要好的同學,一起請小李聚餐,真誠勸慰小李不要沖動,小白明確表示:“我不愿意和你戀愛結婚。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我們強行在一起的話,今后也不可能獲得幸福。” 其他幾個同學也都對小李進行了耐心勸說。 律師分析: 小白的做法非常正確。遇到糾纏不休的追求者: 首先,要明確態度,不給對方幻想,不拖泥帶水。 其次,要保持冷靜,坦誠相待,在保證自己人身不受到傷害的前提下,和對方理性溝通,不要置之不理,任由對方負面情緒發酵。 同時,盡量尋求親友甚至是公安機關的幫助,利用身邊的社會支持系統,給對方適當的震懾。 最重要的是,保留對方脅迫自己的證據,為證明受到對方脅迫做法律上的準備。比如,對方發過來“若不同意結婚就殺你全家”等內容的短信、微信,要保存聊天記錄;對方用言語脅迫的時候,及時錄音,等等。 誰可以提出撤銷婚姻 案例: 孟先生與王女士的婚姻并非基于王女士自愿。 王女士是其母親的私生女,系其母結婚后與高中同學出軌生育,但王女士的父親一直不知情,對女兒百般疼愛。孟先生無意中得知實情,以曝光王女士隱私為要挾,強迫與王女士結婚。 由于雙方沒有感情基礎,王女士始終心懷怨恨,對孟先生非常冷淡。面對冷若冰霜的妻子,孟先生自己也感到后悔,于是到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律師分析: 孟先生無權請求撤銷婚姻,因為他并不是受脅迫的一方。 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的是婚姻自由和結婚自愿的原則,傷害的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自主權。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案例: 貴州姑娘小燕獨自乘坐火車去探親,在路上被一個云南女子以招工的名義拐賣到了云南一個偏僻小村,想讓她給自己的表哥王強做媳婦。王強腿有殘疾,始終找不到合適的結婚對象。 小燕拒絕后,王強的親友威脅她說:“不同意結婚,就把你埋了,反正這村里的人全是我家親戚,誰也不認識你,喊破天也沒人管你。”小燕被逼無奈與王強登記結婚。婚后,小燕生育了一個女兒。 2015年6月,小燕趁著王家人不備,搭車去縣城逃走。恢復人身自由后,小燕擔心家人責罵,也擔心回家后親友異樣的眼光,在云南其他城市找了工作安頓下來。 2016年10月,小燕在家人勸說下,終于鼓起勇氣到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其與王強的婚姻。 律師分析: 由于小燕的重重顧慮,她在被囚禁行為終止一年多以后才起訴,很遺憾地失去了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小燕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與王強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起訴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類似本案這種被拐賣、失去人身自由的特殊情況,脅迫行為才屬于一直在持續。假設一方以傷害另一方身體等為威脅,達到了結婚目的,那么,結婚之后,脅迫行為已經終止,被脅迫的一方如果想撤銷婚姻,應該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撤銷婚姻后的財產如何分割 案例: 趙女士與錢先生的婚姻,錢先生完全是迫于無奈。 兩人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后,錢先生認為雙方人生觀、價值觀、消費觀均差異很大,提出分手。 趙女士卻非君不嫁,以死相挾,而且聲稱要去錢先生單位門口死,讓錢先生的領導同事都看看,他是怎樣一個始亂終棄的渣男。錢先生無奈與其登記結婚。 錢先生的朋友們得知此事,紛紛說錢先生太軟弱了,不該這樣違心結婚。于是,錢先生想去法院撤銷婚姻。趙女士提出,如果離婚的話,他必須給自己一筆補償。 律師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錢先生不單不應給趙女士補償,相反,錢先生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要求趙女士給予自己損害賠償。 文章來自《被脅迫結婚,如何依法自救?》,詳情請參閱2021年6上·婚姻情感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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