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最高院認為確權類行政裁決案件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適用變更判決直接確定爭議地的歸屬。但此種做法是否符合變更判決的立法意旨,是否適用于所有行政裁決案件仍存在討論空間。有鑒于此,本文擬在本案基礎上,探討行政裁決案件的司法救濟路徑以及在行政訴訟的語境中人民法院的判決方式選擇,即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 一、行政裁決案件之司法救濟路徑 1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必要性之探析 2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與司法變更權 二、行政裁決案件之司法變更權 1 司法變更權之理論基礎 2 司法變更權之規范依據 三、行政裁決案件中變更判決之適用 1. 變更判決之適用條件 2. 變更判決之適用規則 [1]郭修江、張巧云:《審理山林確權類行政裁決案件可適用變更判決》,載《人民司法》2020年第11期。 [2]參見陸平輝:《行政裁決訴訟的不確定性及其解決》,載《現代法學》2005年第6期。 [3]參見韓思陽:《行政裁決糾紛的訴訟選擇》,載《政法論叢》2014年第4期。 [4]參見陳國棟:《我國不必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以行政權對民事爭議的介入程度為切入點的反思》,載《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8期。 [5]參見韓思陽:《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之難以逾越的障礙》,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 [6]參見成協中:《行政民事交叉爭議的處理》,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年第6期。 [7]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頁。 [8]參見張尚鷎主編:《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行政法學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41-543頁。 [9]參見余凌云:《行政訴訟上的顯示公正與變更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的批判性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0]參見楊偉東:《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分析》,載《政法論壇》2001年第3期;江必新:《論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載《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 [11]參見孫笑俠:《司法權的本質是判斷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載《法學》1998年第8期。 [12]章志遠:《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法理解讀》,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6期。 [13]參見夏錦文、劉志峰:《行政訴訟司法變更的理論基礎》,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6期。 [14]參見謝衛華:《論賦予法學對行政裁決司法變更權的必要性》,載《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15]參見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頁。 [16]李建良:《行政訴訟十講》,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171頁。 [17]劉宗德、彭鳳至:“行政訴訟制度”,載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6頁。 [18] Kopp, VwGO, 18. Aufl. , 2012, § 113 Rn. 152 f. 轉引自陳清秀:《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6頁。 [19] Vgl. Kopp/Schenke, VwGO14, § 113 Rdnr. 8. 轉引自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529頁。 [20]參見江必新等編:《新行政訴訟法導讀:附新舊條文對照表及相關法律規范》,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頁。 [21]參見王鍇:《行政訴訟中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基于理論和案例的考察》,載《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9期。類似觀點參見江必新主編:《新行政訴訟法專題講座》,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5頁。 [22]參見何海波:《論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3期。 [23]參見孔繁華:《行政變更判決研究——以比較法為視角》,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5期。 [24]參見胡肖華主編:《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頁。 [25]陳清秀:《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6頁。 [26]參見張旭勇:《行政判決原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頁。 [27]關于法院能否變更行政主體的事實認定問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并未一概持否定態度,例如日本、德國和法國。參見涂懷艷:《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研究》,載章建生主編:《行政訴訟判決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68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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