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為迎中秋,甲乙兩公司來到超市采購商品。甲公司是一家商貿公司,購買了“稻香村”月餅禮盒。乙公司是一家食品生產企業,采購了面粉、咸鴨蛋、火腿、芝麻、白糖漿等原材料回去自產月餅。兩家公司將月餅分別贈送給了職工和客戶,稅會處理各是什么樣的?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注:原材料涉及農產品的,扣除率為9%,領用時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1%注:在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準則附錄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制作月餅送給員工,相當于分兩步,第一步將月餅賣了,確認收入;第二步用賣月餅的錢再買月餅發放。 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注:外購月餅贈送員工,相關于把一部分要發給員工的現金以月餅發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注:由于相關經濟利益是進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經濟利益流入,因此不論是自產月餅還是外購月餅會計上均不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乙公司將自產月餅送給員工,應視同銷售,按最近時期同類月餅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贈送月餅的當天。注:相當于分兩步走,第一步先將月餅賣了,確認收入;第二步用賣月餅的錢再買月餅發放。甲公司將購買的“稻香村”月餅送給員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將外購的月餅送給員工如果取得了抵扣憑證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抵扣的,需要作進項轉出。注:外購月餅用于職工福利,未增加流轉環節,增值稅不確認收入。根據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又根據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同時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納稅人發生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因此甲乙公司將月餅送給客戶,無論是外購的還是自產的,均應視同銷售,按最近時期同類月餅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贈送月餅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甲、乙公司應按月餅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企業將自產或外購月餅用于職工福利、交際應酬、市場推廣、贈送等,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對于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將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對于企業將月餅送給員工的須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贈送客戶的月餅禮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傳信息,月餅支出應該記入到“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注:除了15%以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還有30%的比例,文件依據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具體內容為: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給員工的月餅,屬人人有份的,應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于無法具體量化到個人的,如在職工食堂用餐時吃的月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有關回復,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即: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因此,將月餅送給客戶,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依50號文計算方法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假設甲公司花了900元購入月餅禮盒,贈送給本單位以外個人王某,協議或活動指南約定由甲企業承擔稅費,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稅為稅后所得900元,甲公司應扣繳個人所得稅=900÷(1-20%)×20%=225元。假設乙食品廠贈送給王某買一贈一的月餅抵用券,則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購入禮盒時: 貸:銀行存款 2.贈送給客戶,確認視同銷售時 3.代扣個稅時 貸: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關于贈送月餅扣繳個稅匯總申報問題(無須采集受贈人的具體身份信息)的操作: 1.發放單位財務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開通偶然所得匯總申報功能。 2.扣繳單位進入扣繳客戶端,在分類所得申報表中,選偶然所得,選隨機贈送禮品,勾選'匯總'方式 3.無須填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繳的收入總額即可。 4.也可在辦稅大廳直接申報。 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按稅種按次計算)扣除5分;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按稅種按次計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按次計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稅款,未按規定解繳的(按次計算)扣除11分。 案例二:丙公司2020年會計利潤總額為400萬元,2020年9月通過公益性組織向目標脫貧地區捐贈了自產月餅1萬箱,每箱單價120元,生產成本100元,對應的進項稅額假設為13萬元。根據 《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不得抵扣,應轉出進項稅額13萬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2. 捐贈賬面支出=生產成本100萬元 進項轉出13萬元=113萬元;3. 應調增視同銷售毛利=120-113=7萬元;4.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捐贈支出)=120-113=7萬元;因此,在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的情況下,202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400 7-7)×25%=100萬元。根據企業會計處理,本次捐贈在企業所得稅2020年度申報時,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2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13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120萬元(全額扣除)。具體到年報填報時,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填報120萬元,第17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填報113萬元,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調減7萬元。同時,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2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填報相應金額。案例三:中秋節,某商場買襯衣送月餅,買不含稅價400元(成本300元)的襯衣贈價值100元(不含稅售價,成本80元)的月餅禮盒。有三種開票方式:第一種:將襯衣與月餅都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且金額欄里分別注明襯衣銷售金額400元,月餅銷售金額100元,以及折扣額100元。 第二種:襯衣發票金額欄注明襯衣銷售金額400元,發票備注欄里注明贈了一盒月餅價值100元; 第三種:將襯衣與月餅都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且金額欄里分別注明襯衣銷售金額320元,月餅銷售金額80元。 1. 稅款的計算: (1)增值稅:第一種方式下,應納增值稅=(400 100-100)*13%=52 (元); 第二種方式下,應納增值稅=400*13% 100*13%=65(元); 第三種方式下,應納增值稅=(320 80)*13%=52(元)。 (2) 企業所得稅:將總的銷售金額400元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襯衣400*4/5=320(元),月餅80(元)。 (3) 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會計處理 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 (1)銷售時: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2)結轉成本時: 貸:庫存商品—襯衫 300 庫存商品—月餅 80 第二種方式: (1)銷售時: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案例4:為歡度中秋,乙公司從超市購買了購物卡發放給員工和客戶。 (一)乙公司購卡時,取得超市開具的不征稅普通發票(品名“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1),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二)乙公司將卡贈送給客戶時,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賬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注:企業所得稅: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限額扣除;個人所得稅:發放給客戶的購物卡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乙公司將卡贈送給員工時,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賬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款 注:企業所得稅:作為福利費在稅前限額扣除;個人所得稅:發放給員工的購物卡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5:某酒店中秋充值送月餅 (1)該酒店售卡時,向購卡方開具的編碼為601不征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贈送的月餅,不屬于無償贈送不視同銷售。注:酒店如執行新收入準則,在提供服務前預收的款項,記入“合同負債”科目。①有公司內部銷售協議,作為開展活動的依據,同時明確活動的起止時間; ②在結轉銷售成本時,必須同步結轉主商品和贈送品的價值; ③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主商品和贈送品。 買一贈一的發票開具: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國稅函〔2010〕56號 屬于買一贈一,不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個人所得稅 對于接受贈送的消費者個人,根據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小穎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