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要件四:因果關系*** 更多筆記內容、法律實務經驗分享參照本人公眾號【不器法考】,定時更新法考各科筆記梳理及法考講義資料,助力大家順利通過22法考! 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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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基本原理 一、概述: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在人身犯罪中,而結果主要指的是“重傷、死亡”結果。主要在于判斷以下情形:1、故意犯罪的既遂與否:如果行為與結果沒有關系,則該罪不成立既遂 2、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問題:如果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3、過失犯罪的成立問題:過失犯罪必須要造成實害結果,即過失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考查層次1、從“事實判斷”層面的因果關系到“價值評價”上的因果關系!即因果關系討論的是將“重傷、死亡”結果歸結于誰,更加公平合理的問題。 2、【隧道案】甲駕車在高速路上,進入隧道前按照交規應當減速行駛,甲未減速,在隧道中突然發現前方有個行人乙朝車的方向走來,甲剎車不及將乙撞死。 【分析—客觀歸責理論】:從事實角度看,的確是甲開車撞死了乙;但從刑法上考查因果關系時,主要從價值評價角度出發,乙的死亡結果歸結于甲合理公平與否。交規規定進入隧道減速是為了防止高速路上的前后車追尾而非保護行人被撞(高速路隧道本身就禁止行人進入),因此不能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總結: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關于行為的要求:行為對法益制造了危險 ②關于過程的要求:該危險現實化為危害結果 ③關于結果的要求:該結果符合一定價值評價的要求 第二節 實現結果歸屬的三項條件 一、關于行為的要求:行為對法益制造了危險
總結:行為不僅要屬于危害行為,在過失犯罪中,還屬于違反注意義務、制造法律不允許的危害行為。 ![]() 二、關于結果的要求:符合一定價值評價的要求
三、關于過程的要求(一)故意的作為犯:行為制造危險—危險發展—現實化為結果(危險的實現原理) 1、重疊的因果關系 (1)行為1+行為2(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發生,同時作用導致結果發生)——結果 (2)行為模型: ![]() (3)注意一下問題: A、作用問題:行為1和行為2都會對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 B、主觀問題: 重疊關系僅認定客觀上的因果關系的成立,定罪還需審查主觀方面。 C、共同犯罪問題:不論行為1和行為2的重要程度如何,構成共同犯罪則“部分實行,全部負責”。 D、時間問題:行為1和行為2須同時發揮作用,若有明顯時間間隔,則后條件屬于介入因素(根據“介入因素兩步走”判斷)。 2、雙重的因果關系(擇一的競合) (1)行為1和行為2沒有意思聯絡,都可單獨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兩個行為與結果都有因果關系。 (2)行為模型: ![]() A、雙重因果關系VS假設因果關系
B、無法查明問題
(二)、過失犯無法查明1、過失犯罪:行為違反注意義務——結果是注意義務規范保護范圍內的結果——具有結果避免可能性。 2、結果避免可能性:將行為人違反義務的行為替代為符合義務的行為,看結果能否避免。 (一)不作為犯 1、履行了作為義務仍不能避免結果發生,則不能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不作為;即判斷的關鍵在于結果避免發生的可能性。 2、對比總結:過失犯有注意義務、不作為犯中有作為義務,當履行這些義務能夠避免結果發生時,才能將結果歸結于過失或不作為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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