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通告指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打擊非法買賣“兩卡”的違法犯罪活動。 可能有人會提出疑問:將自己名下不用的銀行卡或者貪圖小利專門辦理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的,會構成違法犯罪嗎,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禁止出租、出借、買賣銀行卡 行業懲戒《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銀發〔2019〕304號)都明確規定,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購買銀行卡的,將實施5年內暫停銀行卡相關業務,不得新開戶等懲戒措施。 現如今,支付手段多樣,尤其以電子支付最為便利和常用,用紙幣的情況越來越少,如果5年內暫停銀行卡相關業務,對個人生活產生的影響可想而知。腦補一下畫面:工作日的早上,當你急急忙忙拿著一張毛爺爺買煎餅果子時,老板一定會翻出兩顆白眼兒給你。 刑事責任近年來,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利用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新聞頻頻見諸報端,且往往涉案人員眾多、金額巨大,加之主要犯罪人員在國外操控,資金也多流向國外,導致打擊難度較大,受害人損失難以追回。 其中,買賣銀行卡供犯罪分子使用就是很重要的一環。即便只是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也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出售銀行卡給犯罪分子提供銀行卡用于轉移資金就屬于幫助支付結算的范疇,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顯然,本罪相較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升級了,行為人不僅僅是出售銀行卡,而且還要參與轉移資金,才能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實踐中,本罪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在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問題上。行為人往往以不知道被轉移的資金屬于犯罪所得為由,為自己辯護。對此,司法解釋專門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包括:(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也是有很大風險的,大家一定要提高風險意識,不將銀行卡出借或賣給他人,否則可能會受到法律追究,到時后悔也來不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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