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DG有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名下有不動產,公司股東結構即有自然人股東又有法人股東,因客戶發展非常好,有望上市,現客戶需要提前做好股權架構搭建,需要將公司名下不動產和生產經營剝離,但是直接把不動產分離出去需要承擔較重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建及教育費附加等八種稅,若不動產增值較大稅負會高達40%以上,納稅人很難接受如此高稅負,有沒有更好的方案呢? 首先想到的是分立,分立就是把公司分立成兩家公司,股權結構不變,股東只是把一家公司的股權分成了兩家公司的股權,股東股權并未變現也沒有取得任何其他收益,只是股權持有形式變了。若稅法要求股東納稅,會阻礙公司重組,因此,針對公司分立,涉及到的八種稅都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若符合相關免稅條件,就可以先分立,把不動產剝離到分立后的其中一家公司,然后再股權轉讓,可以規避不動產直接轉讓涉及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等,大大降低稅負。下面就從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建及教育費附加等八種稅,在公司分立過程中的稅收相關優惠政策作逐一分析。 01. 增值稅,分立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依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 依據二:《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5點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公司通過分立方式把不動產和生產經營剝離,不征收增值稅。沒有產生增值稅,自然就沒有了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02. 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1號)規定 第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該規定,企業分立重組涉及不動產轉讓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03. 契稅,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7號)規定第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04. 印花稅,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分立是否屬于“改制”,以當地稅務機關理解執行為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分立是否屬于該文件中的“改制”,筆者沒有找到很明確的政策文件,實踐中需咨詢各地稅務機關為準。 05. 企業所得稅,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按賬面價值確認資產,暫時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和損益。 依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06. 個人所得稅,若被分立的公司股東涉及自然人股東,需要按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各地稅務部門執行不一,有一種觀點: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另一種觀點: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觀點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關于企業分立重組個人所得稅,尚未有明確規定的優惠政策,筆者大致總結了各地比較有參考意義的稅局回復,供大家參考。 1、個人所得稅熱點政策解答(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第五條第十三點 問:甲企業吸收合并乙企業,企業所得稅處理符合特殊性重組的條件。其中乙企業股東全部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按照凈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業的股權。請問合并之前乙企業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留言時間:2019-07-31 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問:甲公司有實收資本3000萬、資本公積5000萬、未分配利潤2000萬,現甲公司計劃分立出新公司,分立后甲公司有實收資本1800萬,資本公積3000萬,未分配利潤1200萬;新公司有實收資本1200萬,資本公積2000萬,未分配利潤800萬元。其他資產也進行對應的拆分,請問這樣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拆分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分立后,兩家分立的公司股權結構和分立前的一致,且分立前后未分紅,也未發生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僅僅拆分的話,不用繳個人所得稅。 觀點二: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需要征個人所得稅。 1、留言時間:2020-03-16 咨詢對象:浙江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甲公司現有兩處廠房,分別經營不同的業務。甲公司資本金為1000萬元,有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各50%的股權。現甲公司股東決定將其中一處廠房和相關的經營業務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資本金由1000萬元減為500萬元。新公司(乙公司)的資本金為500萬元,股權結構和甲公司一致。從甲公司轉入的資產均按原賬面價值在乙公司入賬。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重組,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資產中土地價值增值500萬元,問A和B兩個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機構:浙江省 答復時間:2020-03-17答復內容: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參照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處理,即主要看分立后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否發生變化,如果注冊資本增加就代表非貨幣性資產增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分立或合并涉及到個稅主要是依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政策,如果個人原股權原值小于新企業股權原值,就說明有增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這兩個情況就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具體文件可參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重組問題比較復雜,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具體判斷,企業可以帶重組資料交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2、留言時間:2020-04-14 咨詢對象:河南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A公司計劃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續),上層股東仍為原來的自然人股東。A和B之間按照一定比例劃分原有資產、負債等。在這個重組過程中,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4-15 答復內容: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規定,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文件規定,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號)規定,一、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并中被合并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業上層自然人股東涉及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或轉讓股權的,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暫不清楚您單位重組處理情況,且業務較為特殊,您可參考上述文件規定,具體事宜建議聯系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3、留言時間:2020-01-15 咨詢對象:湖北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A、B兩個自然人分別持有C公司30%、70%的股權,C公司名下持有D1、D2兩塊地,分別價值3000、5000萬元,現在C公司要存續分立為C和E公司,分立后,A、B分別持有C公司30%、70%的股權,同時C公司持有D1地塊;A、B分別持有E公司30%、70%的股權,E公司持有D2地塊。請問分立后A、B公司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繳納,按什么稅目繳納。 答復機構:湖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1-16 答復內容:湖北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一、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 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并中被合并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 當事各方中的自然人應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綜上所述,如果分立過程中存在股權轉讓行為,則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如果分立過程中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您的問題涉及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涉稅征管操作事項,建議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湖北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祝您工作愉快!歡迎您再次咨詢。 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重組中分立業務所得稅稅收風險特征的通知--- 瓊地稅函〔2014〕467號 (二)個人所得稅 企業分立重組中,一般拆分為股東收回投資和再投資兩個稅收行為,對涉及個人股東權益變動或變更的,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規定計征稅款。 從上述稅局的回復或出臺的文件可以看出,自然人股東在企業分立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有些稅務機關不清楚分立個人所得稅或者直接“口袋論”,認為不用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這種操作很可能會留下后遺癥,畢竟就算是因為稅務機關的問題導致少繳稅,稅務機關還是有權在三年內要求補繳。 結論:公司分立涉及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政策不明,有稅務風險,即使是法人股東分立也要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否則會有稅務風險。 企業分立操作實際交易情況可能會因涉及更多交易要素,沒有更多的實踐落地案例,企業分立處理起來要復雜得多,比如會涉及不動產的剝離等問題。目前對于企業分立還沒有一個嚴謹的政策文件,落實到地方時與稅局還是會有很大爭議,比如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甚至會被認定為以企業分立名義轉讓不動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等。雖然企業分立操作非常復雜,但是企業分立確實起到了節稅或延遲納稅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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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elenChen0532 > 《公司法及企業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