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結算依據糾紛的裁判規則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陳浩 基于筆者所在的德和衡建設工程業務團隊閱讀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740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并結合了團隊豐富的建設工程訴訟和非訴訟專業經驗撰寫了本文,供參考。 1.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法確認實際履行的合同的,結算依據如何認定? 答:無法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數份合同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案例)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案號為(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該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結合本案《備案合同》與《補充協議》,從簽訂時間而言,《備案合同》落款時間為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在唐山市建設局進行備案;《補充協議》落款時間為2009年12月28日,簽署時間僅僅相隔二十天。從約定施工范圍而言,《備案合同》約定施工范圍包括施工圖紙標識的全部土建、水暖、電氣、電梯、消防、通風等工程的施工安裝,《補充協議》約定施工范圍包括金色和園項目除土方開挖、通風消防、塑鋼窗、景觀、綠化、車庫管理系統、安防、電梯、換熱站設備、配電室設備、煤氣設施以外所有建筑安裝工程,以及雨污水、小區主環路等市政工程。實際施工范圍與兩份合同約定并非完全一致。從約定結算價款而言,《備案合同》約定固定價,《補充協議》約定執行河北省2008年定額及相關文件,建筑安裝工程費結算總造價降3%,《補充協議》并約定價格調整、工程材料由甲方認質認價。 綜上分析,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一審判決認為當事人對于實際履行合同并無明確約定,兩份合同內容比如甲方分包、材料認質認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有所體現,無法判斷實際履行合同并無不當。在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時,應當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各方當事人按過錯程度分擔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無法確定真實合意履行的兩份合同之間的差價作為損失,基于昌隆公司作為依法組織進行招投標的發包人,江蘇一建作為對于招投標法等法律相關規定也應熟知的具有特級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的過錯,結合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由昌隆公司與江蘇一建按6:4比例分擔損失并無不當。 又比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號)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為無效的,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已經基于其中一份合同達成結算單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撤銷事由,應認定該結算單應有效。無法確定當事人真實意思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的,可以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數份合同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 2.綜合單價遠高于市場綜合單價的,該綜合單價能否作為認定結算依據? 答:不能作為結算依據。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認定遠高于市場綜合單價的綜合單價可以作為結算依據,違背了法律原則。依據《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和《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遠高于市場綜合單價的綜合單價違背了前述法律規定原則,因此,不能以該綜合單價作為結算依據。 第二,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支持該觀點。比如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內黃縣人民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案號為(2021)最高法民申3915號。該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查明,內黃縣人民醫院制定的招標控制價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記載:保溫隔熱墻材料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為15505.2平方米,綜合單價為806.34元,合價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記載:保溫隔熱墻材料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為15505.2平方米,綜合單價793.79元,合價12,307,872.71元。原審期間,一審法院咨詢四方公司參與鑒定人員,其稱60mm厚聚苯烯板與30mm加厚擠塑板兩種材料價格差別不大。一審法院到安陽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管理站調查,亦發現60mm厚聚苯烯板與30mm厚擠塑板材料價格相差不大,其時施工市場綜合單價均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原審法院由此認定中建六局相應部分工程中標價與市場價格相差過于懸殊,不應作為工程造價計付依據,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3.監理向承包人送達認價單后,在實際施工中承包人未提出異議的,發包人主張以該認價單作為結算依據應否支持? 答:實務中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交易習慣外,不予支持,該施工內容的價格應當按照施工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認定。承包人在實際施工人對該認價單未提出異議,其法律性質為沉默。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交易習慣外,該沉默不可以視為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即該認價單對承包人沒有約束力。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的規定,因該施工內容的價格不明確,該施工內容的價格應當按照施工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予以支持,該認價單可以作為結算依據。比如西安鼎咸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案號為(2021)最高法民終375號。該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鼎咸公司提交經監理單位蓋章確認且已向長業公司送達的《外墻保溫價格確認單》及其相關補充證據。該部分證據中雖無長業公司的簽章,但監理單位向長業公司送達認價單之后,其并未就該認價單提出異議,據此鑒定報告就外墻保溫工程的價款按照認價單計取3814012.9元,依據充分,并無不妥。長業公司上訴認為就外墻保溫部分,雙方未形成一致的認價單,長業公司未簽字確認,該部分應以定額組價方式計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陳浩,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陳浩律師自2012年起專注于建設工程、民商事合同糾紛解決和稅法法律專項服務的提供。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規則》,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其先后在多家法律專業媒體公開發表的作品達20余萬字;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類裁判文書作了系統深入研究并予以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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