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息網絡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行為。“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情節嚴重”包括:①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②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③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④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具體表現為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①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②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③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犯本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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