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讀 結婚需要有房產作為家庭的支撐,如果單靠子女的力量,大部分還是難以購買房產,往往是需要父母出資幫忙的。有的父母會在婚前為其子女購買房產,那么,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案例分析 小王和妻子小吳經朋友介紹相識,第一次見面兩人就互生好感,之后兩人在不到1年的時間里從朋友發展為情侶再到夫妻。 婚前,小王的父母出資為小王購得一處房產作為婚房,小王與小吳結婚后,因二人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夫妻生活難免磕磕碰碰,同時夫妻二人長久不溝通造成感情淡了,后小吳提出離婚。 二人離婚后,小王主張該房產作為婚房,當時是由父母出資為了結婚而購置的,父母的出資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婚后由夫妻財產共同歸還父母,針對此種說法是否合法? 父母與夫妻之間有明確的借款協議或約定,才可能會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不好界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父母為子女購房而出資,在沒有特殊約定時,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是贈與子女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如果父母在出資時,與夫妻雙方有較為明確的約定,證明這是借款,一般才會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言俗語 婚前父母出資購房作為婚房的,如何認定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情況。
因此,父母與夫妻之間有明確的借款協議或約定,才可能會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不容易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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