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司法》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寫的《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文中涉及老百姓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即“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問題”的理解與適用。文中,提出了認定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其一【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首先要依照約定來來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嚴格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的法律規定來執行,即父母為子女購房,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其二【法律關系的認定】實踐中,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爭議,故,在文中最高法院的法官特別提出,在該種情況下,應當將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準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借款還是贈與。同時特別強調,在相關證據的認定和采信上,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從而準確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若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鑒于中國父母對子女的格外照顧,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的中國現實國情,一般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 其三【受贈主體的認定】對于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的問題,基于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并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于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此,文中特別指出,在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是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其四【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認定】實踐中,由于房價高企,一方父母可能無力單獨承擔購房負擔,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并不鮮見。該種情形下,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不宜認定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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