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編號 | 婚戀階段 | 出資模式 | 產權登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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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婚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屋屬于登記方個人財產。 |
2 | 未婚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對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有證據證明是對登記方的一般贈與外,應認定為父母以子女結婚為目的而贈與,未結成婚可主張返還出資,結婚后房屋一般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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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婚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情侶二人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a.如無特殊情況,基于我國對不動產的權屬采取登記公示主義,登記雙方可印證二人共有意思; b.確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登記簿記載內容是重要依據; c.未結婚即分割,沒有約定則綜合各種因素,以公平為原則酌情確定未出資方份額(常在10%到30%范圍內); d.離婚時分割,沒有約定則遵循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規則,適當兼顧雙方出資因素。 |
4 | 未婚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如無相反證據,推定貸款由產權登記主體承擔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a.未結婚,如無特別約定,房屋當然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后,一方繼續還貸的資金除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其個人婚前財產外,一般應認定系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b.離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可認定房屋歸登記方,剩余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另一方婚后參與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5 | 未婚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如無相反證據,推定貸款由產權登記主體承擔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a.除有相反約定外,認定為雙方子女共有財產; b.按共同財產處理,共有方式與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 c.未結成婚分割,未約定則推定按份共有; d.離婚時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6 | 未婚 |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 如無相反證據,推定貸款由產權登記主體承擔 | 情侶二人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a.按共同財產處理,共有方式與各自份額遵循約定優先原則; b.未結成婚分割,未約定則推定按份共有; c.離婚時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7 | 未婚 | 雙方父母出資 | 登記一方或雙方名下 |
【法律要點】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a.雙方父母均出資這一事實加強了為結婚目的購房的可能,故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 b.無約定,離婚時分割相對于結婚未成時分割,在考慮雙方出資比例外還兼顧婚姻過錯、子女撫養、共同生活時間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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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婚 | 一方父母出全資 | 登記自己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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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a.依據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此情形視為父母出資是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房產認定為其個人財產; b.《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刪除了上述規定,實踐中多數觀點仍然認為此情形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符合社會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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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婚 | 一方父母出全資 | 登記對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a.如無特殊情況,一般認定系夫妻共同財產; b.離婚時若無約定,在等分基礎上綜合婚姻具體情況適當兼顧出資父母方子女利益。 |
10 | 已婚 | 一方父母出全資 | 雙方子女名下 |
【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a.如無特殊情況,一般認定系夫妻共同財產; b.離婚時若無約定,在等分基礎上綜合婚姻具體情況適當兼顧出資父母方子女利益。 |
11 | 已婚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通常是首付款),夫妻共同還貸 | 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 |
【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a.就父母出資是否僅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爭議較多,故明確約定顯得尤為重要; b.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若無約定,父母出資部分可更多地作為自己子女對房屋的出資貢獻從而影響分割比例的調整。 |
12 | 已婚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夫妻共同還貸 | 對方子女或夫妻雙方名下 |
【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a.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b.離婚時若無約定,在等分基礎上綜合婚姻具體情況適當兼顧父母出資方子女利益。 |
13 | 已婚 | 雙方父母出資
| 夫妻一方名下 |
【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a.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曾規定,可認定雙方按照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實踐中引發各種爭議,現已刪除; b.如無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等分基礎上綜合婚姻具體情況可適當兼顧主要出資父母方子女的利益。 |
14 | 已婚 | 雙方父母出資
| 夫妻雙方名下 |
【法律要點】仍須強調出資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轉讓房產,就父母出資而言,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的原則處理,即一般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