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3年4月底,廈門市稅務局稽查局公開曝光了某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稅款,經查,該網絡主播通過虛假申報手段偷逃個人所得稅236.3萬元,少繳其他稅費1.18萬元,廈門市稅務局稽查局最終對該網絡主播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45.8萬元。 本篇筆者將從網絡主播的涉稅問題、網絡主播的避稅風險、稅務機關的稅收監管幾點展開探討網絡直播的涉稅法律風險。本篇文章是本系列文章的第五篇,序號接前篇。 Part.6 網絡主播的稅收風險 一 網絡主播涉稅問題 網絡主播的收入主要可能存在三種:(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經營所得,以下主要探討后面兩種。網絡主播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網絡主播的交易身份、所得的性質、扣繳義務人。 1、交易身份 交易身份決定了納稅主體,從形式上,如果主播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收入直接歸自己所有,主播個人就是納稅人,如果主播間接通過工作室的名義簽訂合同,則是對工作室所在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所得的性質 所得性質不同,會直接關系到稅率的不同。勞務所得歸入綜合所得,按照3%~45%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算繳納個稅,經營所得按照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稅。
(1)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形中,網絡主播涉及的影視、演出、表演、廣告、經紀服務等項目,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列明的勞務報酬的項目,個人從事以上項目,應當按照勞務報酬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網絡主播是在銷售貨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列明的勞務報酬項目,根據業務實質,應認為是經營所得。 (2)以工作室名義簽訂合同 如果是通過工作室名義簽訂的合同,即通過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簽訂合同,其所得屬于經營所得,應當按照經營所得稅繳納個稅。但實踐中,多數關于網絡主播的涉稅處罰均發生在這一環節。可見稅務機關并不完全依照“名義”來作為征稅的依據,更多時候會穿透個人實質認定,特別是在處罰時均會提到主播“將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轉化為經營所得”。 從目前諸多的處罰的案例看,稅務機關似乎普遍認為主播的收入只能是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但筆者認為,盡管有些“野生主播”是以個人勞務來獲取報酬的,但大量主播并非單打獨斗,而是通過團隊運營,在運營過程中各個人都分擔不同的角色,可能存在文案、策劃、美妝、選品等多種分工,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而且實際上法律也并不禁止網絡主播通過設立商事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如果基于該商事主體取得的收入確實不宜認定為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 實際上要準確區分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需要進一步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判斷,除了行為主體、合同簽訂主體外,也要看是否存在團隊協作或雇傭,是否需要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是否存在合理的成本費用,以及結合發票開具主體等因素進行判斷。 3、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個人所得稅,應當扣繳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8類,不包括經營所得。如果是勞務所得,支付方有扣繳義務;而具體誰是扣繳義務人,根據業務合作方式的不同,有所不同。 (1)平臺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 MCN機構如果只是作為中介人,幫助平臺或商家介紹主播,而最終由主播自行與商家或平臺簽訂合同,MCN機構從中收取“中介費”,則MCN機構只是一個中間人的身份。這種情況下,勞務所得一般由平臺公司直接轉給網絡主播,MCN機構不存在扣繳義務,平臺公司負有扣繳義務。 (2)MCN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 如果MCN機構不是中間商,而是直接與平臺或商家簽訂合同,成立服務法律關系,MCN機構背后再找主播來提供有關服務,則MCN機構是作為服務方的角色直接進入到了交易中。對網絡主播的勞務所得,MCN機構負有扣繳義務,平臺公司則沒有扣繳義務。 從形式上來看,主播作為個獨企業的投資者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支付方向二者支付所得時,由于屬于主播的經營所得,故支付方沒有扣繳義務,納稅人應自行申報。但越來越多的處罰案例表明,主播通過這種“殼公司”的方式規避稅收,存在爭議和風險。 二 網絡主播的避稅風險 基于納稅人主體的不同、所得性質的不同、以及扣繳義務人的有無等導致的稅收上的差異,網絡主播有了“避稅”的空間,然而“避稅”與“逃稅”一字之差,一不小心,所謂“避稅”行為也可能成為“逃稅”行為。網絡主播通常會使用以下幾種方式來“避稅”,或涉及違法。 1、設立多個市場主體 以薇婭被處罰的案例為例,薇婭正是通過設立了上海蔚賀企業管理咨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傭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以偷逃個人所得稅。正如我們前面所講的,勞務所得最高稅率達到了45%,而經營所得最高稅率在35%,有著10%的差距。 2、稅收洼地 而與前者配套的組合拳,是在稅收洼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稅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區域,區域政府為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者到當地投資,通過制定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地方留存返還政策、簡化稅收征管辦法等,來吸引企業企業入駐,從而擴充本地稅收來源,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的一攬子政策。 常見的三類稅收洼地優惠政策包括:(1)增值稅留存;(2)企業所得稅退返還;(3)個人獨資企業可享受核定征收。網絡主播往往會利用這些稅收洼地的優惠政策,來大幅度降低自身的稅務負擔,以達到節稅、避稅的目的。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真正導致稅負差距的“源頭”, 核定征收原本是作為一種懲罰性措施實施的,主要區別于查賬征收,一般是針對那些會計賬簿不全或其他原因難以確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所實施的特別征收方式,后來也成為鼓勵投資、吸引稅源的手段,核定征收一般適用中小企業。因按生產經營所得計稅在某些地方可以享受極低稅率的“核定征收”,有的甚至只有3.5%,因此很多主播就通過在稅收洼地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將取得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從而享受核定征收的超低稅率。 本身稅收洼地是一種合法的稅收優惠,但很多人通過稅收洼地注冊空殼公司,實際在稅收洼地并無實際業務人員從事相關業務,這種情形一旦被發現也會認定是轉移收入,將面臨處罰。稅收洼地在被網絡主播大量運用于降低稅收的同時,也吸引了稅務機關的高度注意,稅務機關也在相關文件中提到要加強對利用“稅收洼地”逃避稅行為的防控和監督力度。 3、其他非法手段 一些網絡主播也會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虛假合同來隱藏真實收入。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會被實際地履行,它通常會被用于給有關行政機關進行備案或審查,當事人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監管、降低稅收等等,一般稱之為“陽合同”;而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雙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稱為“陰合同”。 三 稅務機關稅收監管 鑒于近些年網絡主播稅收問題凸顯,且個別頭部主播偷逃稅問題造成了惡劣的不良示范影響,因此直播領域存在的稅務問題已被政府機關重點關注,特別是在征收方式上,強調針對網絡主播帶貨涉及個稅情況采用核定征收個稅,而針對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2020年8月19日,廈門市稅務局官網披露了一封對政協委員《新經濟網絡視聽產業稅務創新的提案》的辦理情況答復函,稅務局明確表示:直播帶貨所涉個稅按核定征收。 ![]() 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其中明確要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行業、地區和人群,根據稅收風險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對隱瞞收入、虛列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利用“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交易等逃避稅行為,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 2021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出《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通知》,明確要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通知》提出要定期開展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雙隨機、一公開”稅收檢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依規加大對文娛領域偷逃稅典型案件查處震懾和曝光力度。 為加強直播行業的稅收監管,2022年3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稅總所得發〔2022〕25號),直指網絡直播中存在的各種稅務漏洞,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直播的納稅責任主體和各主體的納稅規范,對防止整個行業出現大規模的偷稅行為,稅務部門常態化監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結語 我們也注意到廈門市稅務局稽查發現網絡主播偷逃稅款是依托大數據分析、精準分析發現,因此盡管避稅方式花樣再多,在大數據面前盡顯無遺,實際上均逃不過稅務稽查的法眼。主播們面對“避稅籌劃”,要有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謹慎態度,且不能僅停留于形式上的合法,否則一旦被認定存在偷逃稅行為,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
|
來自: 行者無疆8c3m05 > 《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