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韓城,大爺拿著30年前的5萬余元存折去銀行取錢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只能取22元!大爺聽后血壓都上來了,存折上白紙黑字寫著余額有57187.20元,但銀行卻說他們內部賬戶上只有22元,要么取走22元,要么告他們!
據王大爺說,他在1985年的時候,為了做生意方便,在銀行里辦了這本存折! 而家里現金多了,他就存到存折里。如果貨款金額大,客戶也可以直接把錢轉給他。 但后來遭遇家庭變故,王大爺沒有再做生意。而存折藏在家里找不到,王大爺后來又離開了老家,結果存折上的錢一直沒有取出來!(案例來源:華商報) 今年,王大爺想回老家養老,兒子小王幫他收拾老家,結果在老家的角落里找到了這本消失已久的存折! 小王當時很吃驚的,30年前有這么多錢,這是什么概念啊? 于是他打電話跟王大爺確認,說存折上有57187.20元還沒取,是不是真的? 而王大爺說:“我一直知道存折上有錢,只是當時找不到了!現在時間一久,我差點忘記了!現在找到,我們趕緊把錢取出來!” 于是父子倆拿著存折來到銀行,銀行承認存折是真的,但是存折上的余額,他們說需要和總部確認! 但后來總部查詢后,說他們內部的賬號記錄顯示,這個賬戶只有22元,根本不是存折上的 57187.20元! 按照銀行的說法,就是這上面的錢早就被取走了,只剩22元了!而上面的余額,可能是當初處理的工作人員沒改或者偽造的! 57187.20變成22元?這巨大的落差,讓王大爺和小王氣壞了!雖然30年過去存折舊了,但上面的印章、字跡清晰。從1985年4月26日開始一直到1987年12月17日,存折的摘要欄記錄了每一筆進出賬的名錄! 而且存折上有當時的銀行工作人員趙某某的簽名,銀行以內部賬戶金額為準,就把他們打發,這讓他們怎么能接受呢? 于是。他們找到當初的工作人員趙某某對峙,可趙某某否認說:“1985年6月份以后的簽名都不是我簽的,要么取走22元。要么就去告我,做筆跡鑒定!” 王大爺和小王又氣又怒,他們手上只有一本存折,而銀行說余額真的就是真的,它說假的就是假的,這不是都銀行說了算了? 王大爺和小王決定跟銀行硬杠到底,他們已經準備起訴銀行,讓銀行把屬于他們的錢還回來! 此事引發了熱議,有網友說,存折本身不是證據嗎?別為賴賬找理由!那些“無人認領的”,老人病逝,家屬不清楚還有銀行卡的……這些錢怎么處理的,是進了銀行的口袋嗎? 也有網友說,30年的5萬相當于與50萬,王大爺會這樣放著不動嗎?肯定早就掛失補辦了新存折把錢取了,舊存折沒補打流水永遠寫著5萬啊,還想鉆漏洞不成? 還有網友說,是不是30年沒取,銀行工作人員以為王大爺去世了,然后做手腳把錢取走了?然后內部錢少了,但王大爺手中的存折還沒變更過來! 那么,從法律上,如何看待這件事情呢? 現在王大爺決定走法律途徑,而他的證據就是他手中的存折,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大爺已經完成了舉證的義務! 而銀行不能以內部賬戶記錄的余額為22元來抗辯,他需要拿出這個賬戶取走錢的證據,如果銀行不能舉證,那就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銀行如果拿不出證據,哪怕這錢王大爺真的取走了,銀行也需要按照存折上的余額來向王大爺兌現! 而趙某某否認簽名不是他簽的是沒有用的,這個筆跡鑒定一做就知道結果! 如果王大爺他們說的是真的,那銀行沒有信用可言,終將自取其辱,失去信任的代價會很大! 如果王大爺他們說的是假的,銀行更應該拿出證據,自證清白! 那么,你對此事怎么看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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