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更第161篇 書接上文。 繼續聊限售股減持節稅的第六種模式。 前文回顧了五種模式,即陳樹發模式、ETF模式、財政返還模式、大宗交易模式、協議轉讓模式。 現在還能用的就只剩下財政返還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了。 (協議轉讓模式效果等同于大宗交易模式) 這里還介紹一種目前還可以用的模式。 那就是高送轉模式。 (六)高送轉模式 高送轉在業內人士看來,其實就是個數字游戲。 只是把股票的價格變低了,對應的數量增加了。 但是總的持股市值還是一樣的啊, 沒有任何變化啊。 但是在稅法規定上是有奧妙的。 關鍵點在哪里? 限售股在解禁期后送、轉股,這些孳生的股份就不再屬于應征稅的限售股范圍。也就是說,雖然在解禁期以后限售股對應獲得的送轉的股票不屬于限售股。 算不算是文件的一個BUG吧。 正常的理解,限售股對應的送轉股不也是依據限售股才獲得的嗎? 那它正常的屬性就應該也是限售股啊。 不過很遺憾,文件就是沒有把它列入限售股。 所以通過高送轉的操作,將原來的限售股的單價降低,從而變相減少了原限售股數量對應的市值。 這樣限售股在轉讓的時候不就可以完美的實現節稅的目標了嗎? 這也就是很多上市公司在解禁后大批量公告送轉的奧秘所在了。 什么時候總局再來個補丁尚不可知。 只能說且行且珍惜吧。 小結 通過一系列的文章,終于將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減持的6大模式都分別闡述了一遍。 當然形勢的變化,一定也會有新的節稅模式。 在實務中,其實股權架構一般都是混合型持股架構。 除了個人直接持股外, 實控人和高管們還會通過合伙企業或者公司的形式來持有股權。 那對于合伙企業和公司的形式,限售股減持的節稅路徑有哪些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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