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什么特殊規定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怎樣規制的? 作者:周友梅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基于對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等考慮,《公司法》、證監會、國資委《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56號文)、證監會、銀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120號文)、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及信息披露事宜做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審議程序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含全資子公司)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在審議程序上有如下規定: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不能授權給總經理辦公會。 2、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5)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6)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7) 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創業板是3000萬元); (8)為上市公司關聯人提供的擔保(注:上交所為5%以下股東提供擔保參照關聯方,深交所無此規定。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屬于對外擔保,但是一般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不被認為是關聯方,所以雖然屬于對外擔保但是不一定上股東大會,是否上,要看是否滿足上面7個條件) 4、董事會審議規定:(1)上交所的規定: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且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深交所的規定: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5、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為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董事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董事和股東應回避表決。 6、反擔保的規定:56號文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一般為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不要求提供反擔保,對其他對象提供擔保的,要求提供反擔保。 二、相關主體關于對外擔保發表意見 1、 保薦機構應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并發表意見(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提供擔保除外) 2、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時,深交所強制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上交所未強制要求。 3、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4、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要求監事會發表意見。 三、對外擔保信息披露的規定 1、對外擔保必須在證監會制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2、對于達到披露標準的擔保,如果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或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3、年度報告中的對外擔保披露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不含對子公司的擔保)的發生額和報告期末的擔保余額,以及報告期內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發生額和報告期末的擔保余額。 (2)公司應當披露全部對外擔保總額及其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并分別列示:公司及其子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余額,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余額,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50%部分的余額。 (3)公司擔保總額包括報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余額(不含對子公司的擔保)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余額,其中子公司的擔保余額為該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乘以公司持有該子公司的股權比例。 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依法披露導致擔保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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