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為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屬于對外擔保,前者通常不按關聯交易處理,后者通常認定為關聯交易。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并非都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有時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 要點一: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屬于“對外擔保”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下稱“通知”)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通知所稱 “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雖然控股子公司通常被納入合并報表內,上市公司與控股子公司的交易通常也不被列入關聯交易的范疇,但根據上述規定,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仍然屬于“對外擔保”。 上市公司參股的公司,屬于前述規定中的“他人”范疇,對參股公司提供擔保也屬于“對外擔保”。 要點二:為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于關聯交易 2007年初,為使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記者提出的“《管理辦法》關于關聯人的定義,與財政部的《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的關聯方定義有何不同?為什么?對關聯方交易行為做出了哪些具體規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答道: 中國證監會對關聯人的定義主要是從上市公司監管角度出發。近年來,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于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響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現象較為突出。因此中國證監會監管和規范的關聯方是指能夠控制上市公司或影響上市公司的決策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 在上述問答中,證監會負責人明確了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均不屬于關聯方范疇。 但在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就其與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之間的交易仍以關聯交易的形式披露,上市公司發布《關于公司與合營、聯營企業關聯交易事項的議案》也較為常見,而與控股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則不按照關聯交易處理。 從上交所的監管函中我們也能解讀一二,在2016年3月11日的《關于對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信息披露的問詢函》中,上交所用了如下表述:“預案披露,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為標的資產雍竺實業、東金投資提供的擔保余額(本金)為43,100 萬元。交易完成后,前述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將變更為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擔保。請補充披露公司與相關方是否就前述擔保約定解除措施,若無,請說明公司就前述擔保是否需重新履行審議程序。”由此可見,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與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是不同的概念。 要點三:是否需要召開股東大會 2017年4月15日,T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了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但T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率(經審計)為46.21%,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資產負債率(未經審計)為71.48%。上述擔保未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深交所以T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和第 9.11 條的規定為由,對其發出監管函,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以上事件說明,在對子公司提供擔保與普通擔保一視同仁,需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相關規定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控股子公司不屬于關聯方) 如非以上規定中明確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即可,具體可參考以下案例: 證券代碼:601126 證券簡稱:四方股份 公告編號:2017-024 證券代碼:600775 證券簡稱:南京熊貓 公告編號:臨2017-053 證券代碼:000790 證券簡稱:泰合健康 公告編號:2017-043 要點四:交易所關注的是什么 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上述規定。此外,根據對相關問題的問詢函,證券交易所的關注要點主要為:為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額度和擔保總額度是否一致;出售全資子公司時關注擔保涉及金額、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解決措施和解決期限;控股子公司變為關聯方后,關注是否就前述擔保約定解除措施,擔保是否需重新履行審議程序。以下為相關問詢函: 1.深交所 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7]第125號 你公司年報第38頁披露了你公司的擔保情況,其中你公司為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額度和擔保總額度不一致,請你公司詳細說明上述信息的合理性。 2.深交所 許可類重組問詢函【2016】第 22 號 請你公司說明出售全資子公司致君制藥、致君醫貿、坪山制藥相應股權后是否會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的變更,同時請上市公司說明是否存在為上述三家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委托上述子公司理財以及上述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方面的情形;如存在,請你公司補充披露前述事項涉及金額、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解決措施及解決期限。 3.上交所 上證公函【2016】0238號 預案披露,公司及其控制的企業為標的資產雍竺實業、東金投資提供的擔保余額(本金)為43,100 萬元。交易完成后,前述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將變更為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擔保。請補充披露公司與相關方是否就前述擔保約定解除措施,若無,請說明公司就前述擔保是否需重新履行審議程序。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 【】股份有限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支持子公司的發展,提高貸款效率,降低融資成本,在綜合分析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基礎上,公司擬為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提供擔保(實際擔保金額、種類、期限等以擔保合同為準,具體辦理擔保時,擬授權公司董事長在上述期間和額度范圍內,代表公司與相關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合同)。提供擔保金額累計不超過【】萬元。 公司擬為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如下:
公司在上述額度內將給予連帶責任擔保,每筆擔保金額及擔保期間由具體合同約定,同時,公司可通過子公司作為具體擔保合同的擔保主體,每筆擔保金額及擔保期間由具體合同另行約定。 該擔保事項已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及第三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一)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1、【】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注冊資本:【】 經營范圍:【】 與本公司的關系:【】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公司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權。 (二)被擔保人財務情況 截至【】年【】月【】日被擔保公司基本情況如下(萬元):
待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結合被擔保人的實際借款情況,在擔保總額內,且在相關事項的議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之日起12個月內,授權董事長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等相關事項。 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主要是為其生產經營和業務發展提供資金保證,有助于幫助其減少融資成本和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體利益。上述子公司經營正常,資信良好,償債能力較強,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風險處于可控范圍之內,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公司董事會同意此次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事項。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對外擔保總額為【】萬元,其中對子公司擔保總額 【】 萬元,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公司無逾期對外擔保,無違規擔保。 1、《【】股份有限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 2、《【】股份有限公司第【】屆監事會第【】次會議決議》; 3、《【】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年 月 日 作者:林日升律師,供職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兼任北京千十科技有限公司法務總監。深耕于IPO、并購重組及私募基金領域法律研究,曾在并購菁英匯、梧桐樹下V、金融監管研究院、PE實務等知名公眾號上發表數十篇專業文章,積累閱讀量數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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