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不滿意,或者是不認可經過二審終審做出的判決、裁定,那么在法律程序上還是至少有兩種渠道來幫助自己的,一種渠道叫做啟動再審程序,另一種渠道叫做啟動抗訴程序,其實這兩種渠道有一個統稱,也叫作審判監督渠道。 ![]() 要順利啟動審判監督渠道并糾正原審生效法律文書的錯誤,那么當事人就需要注意,這兩種渠道的使用不僅僅存在順序上的差別,同時也有次數上的要求,并且啟動這兩種糾錯渠道在一般情況下還有時間期限的具體限制。 對當事人說,是否選擇使用以上兩種方式進行糾錯務必要首先搞清楚一個重點,那是就搞清楚自己為什么對已經生效的裁判結果不服。只有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事先預判自己申請的結果,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因為生效法律文書對自己不利,判決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是為了利用法律程序的期限來拖延自己應盡的義務,那么我們建議當事人要放棄這種不切實際的做法。 如果當事人確實遭遇到了冤屈,或者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確實存在嚴重的錯誤,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了不應有的侵害,那么這種情況才是可以啟動審判監督機制的前提條件。 ![]() 當事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是一個完整的程序流程,啟動這類程序的條件也是非常嚴格和苛刻的,自己務必了解相應的步驟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什么啟動監督程序會很困難呢?這是因為每一次訴訟都相當于法院對法律文書進行的一次確認程序,同一個案件被一審法院確認后,經歷上訴程序后又被二審法院確認,那么推翻這個法律文書的難度也就隨之增加,畢竟經過兩級法院確認過的訴訟結果出現錯誤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較低,除非是遇到了相關法外因素的干預。 另外,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和審理是完全區別于二審程序的,在二審程序當中當事人在程序上可以僅僅憑借一張簡單的上訴狀,交完上訴費就能順利的開始二審程序,可以這樣說,一個案件是不是要二審,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法院僅僅是個配合單位。 ![]() 但是審判監督則大大不同,為了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當事人只有申請啟動再審程序的權益,沒有決定啟動這個程序的權力,法院和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是否采納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是否最終啟動再審程序,這些完全是司法部門依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來決定的,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是理撰寫的不充分、不正確,那么這種再審申請可能連審查程序都無法通過,直接會被認定為再審理由不充分,因此很多當事人在申請再審之后甚至連一個正式見面的機會都沒有,自己的再審申請就被駁回了。 因此,這也是我們為什么多次提醒大家在申請再審的過程中除了提前做好程序上的準備之外,一定要按照書面材料6大核心內容的要求撰寫一份正式有效的書面申請材料,在書面材料中不僅僅要有再審申請書這個必備內容,還需要將論證過程,佐證材料,證據線索等相關的材料按照邏輯順序進行有效的提交,這樣才能避免自己提交的申請石沉大海,杳無音信。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法律只是工具,關注法律思維,一起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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