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事仲裁是一種古老而又具有極高價值的商事爭議裁決機制。現實中,普通老百姓更多能接觸到或聽說過的是勞動仲裁,即解決勞動糾紛的仲裁。但商事仲裁就很難被普通人所接觸到了。近日施行近30年的《仲裁法》迎來重大修訂,以此為契機我們不妨專門聊聊商事仲裁的前世今生。” 本文約8000字,閱讀時間約20分鐘,建議收藏后閱讀
01 商事仲裁的起源 1. 古希臘與古羅馬時期 有一位古希臘神話人物叫帕里斯,他是普里阿摩斯和赫卡柏的兒子。帕里斯在出生之前,其母后做夢,夢到孩子變成一束火燃燒掉了整個王宮。母后將這個夢告訴了預言家,問他們這意味著什么。 預言家就說這預示這個孩子將會給這個王國帶來災禍和不幸。可憐的王后嚇壞了,就將剛出生的孩子交給了一個奴隸,讓他殺掉自己的孩子。奴隸可憐這個孩子,不忍心親手殺死他,就將他扔到伊得山上的森林里。 一只母熊后來收養了他,把他當作自己的孩子養大。最終一個牧羊人發現了帕里斯,帶回來撫養,他健康茁壯成長,很早就顯示出過人的勇氣和力量,就仿佛從養母——母熊的奶汁里繼承了她的兇猛。 之后,帕里斯無意中卷入了奧林匹斯山上的女神之爭,他裁決了赫拉、雅典娜、阿佛洛狄忒誰是最美的女人,裁決了誰擁有金蘋果。帕里斯是與神有著“金蘋果之約”的風流美男子,可以得到世上最美的女人。 因為他的出現,祭司認定他會給特洛伊帶來毀滅式的命運,便被放逐到伊達山放牧多年。嗣后,為了向希臘討還自己的姑母赫西俄涅。帕里斯奉父親之命去到了希臘本土,在那里遇到了海倫。他與海倫迅速相愛,并且毫不猶豫地進行了名垂千古的一次私奔。這同時拉開了特洛伊戰爭的序幕。 在神話故事里,帕里斯從三位女神中裁決出誰是最美麗的一位,這反映了仲裁由第三方居中裁斷的思想。 古羅馬時期,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十二銅表法》等法律文獻中得到了明確的記載。古羅馬法學家保羅甚至將仲裁與訴訟視為并行的兩種糾紛解決方式。隨著地中海沿岸海上交通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之間的商事糾紛逐漸增多,仲裁因其簡便易行的特點,逐漸被商人們所接受。 2. 中世紀與近現代 中世紀時期,為了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商品經濟的需要,歐洲的臨時仲裁制度逐漸盛行。 14世紀,國際商事仲裁開始出現,并在隨后的幾個世紀中得到了廣泛的發展。1347年,英國法中開始有了關于仲裁的明確規定。 16至17世紀,一些從事對外貿易的公司開始在其章程中規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1697年,英國率先頒布了第一個仲裁法案,隨后瑞典、法國、德國等國家也相繼制定了仲裁法,進一步推動了仲裁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在20世紀,隨著全球商業活動的蓬勃增長,仲裁制度迎來了顯著的發展,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硝煙散去之后。這一時期,國際商業仲裁機構的影響力急劇上升,一個顯著的里程碑是1922年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的正式成立,它為國際商事仲裁領域搭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平臺。此后,諸如倫敦國際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等一系列國際仲裁機構、規則與制度相繼涌現,深刻體現了現代仲裁機構在服務職能上的不斷強化與拓展。 1945年,聯合國的成立為國際法和國際仲裁領域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同年國際法院(ICJ)的建立以及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的簽署,更是極大地推動了國際仲裁制度的廣泛傳播與有效實施。 時至今日,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國際貿易與投資的持續增長,進一步拓寬了國際商業仲裁的發展領域,使得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成為了解決全球商業爭端的首選途徑之一,它能夠巧妙地跨越不同法律體系與文化的界限,提供高效且適應性的解決方案。 02 商事仲裁在中國的發展 1. 古代至清末在中國古代,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商事仲裁制度,但民間調解糾紛的傳統由來已久。例如,宗族會調處族內糾紛,行會組織也會通過“公同議罰”、“同業公議”等方式調處業內紛爭。 到了清末,為了振興商務,清政府設立商務局兼理商事糾紛,并頒行《商會簡明章程》,賦予商會受理商事糾紛的裁判權。一些商會還成立了專門的商事仲裁機構,如理案處、評議處等,標志著中國商事仲裁制度的初步萌芽。 2. 民國時期 辛亥革命后,商會紛紛向民國政府提出保護和發展民族工商業的措施和建議,并尋求解決商事糾紛的途徑。 1913年,北洋政府頒行《商事公斷處章程》,對公斷處的組織、職員選任及任期、公斷程序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此后,各地商會紛紛成立商事公斷處,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國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然而,由于當時社會動蕩、政權更迭等原因,商事仲裁制度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和困難。 3. 新中國成立后 解放初期,我國分別建立了涉外和國內兩套仲裁制度。 涉外仲裁主要遵循國際通行的民間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終局的原則,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國內仲裁的發展歷程則較為復雜,經歷了從“只裁不審”和“兩裁終審”制度,到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停滯,再到改革開放后的恢復和發展。 我國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1986年12月2日決定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并于1987年1月22日正式遞交加入書。該公約于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1987年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紐約公約》,這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保證和便利,為進一步開展國際商事仲裁活動起到了推動作用。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該法確立了仲裁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為仲裁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仲裁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仲裁機構數量不斷增加,仲裁員隊伍日益壯大,仲裁案件數量和標的額逐年上升。同時,我國仲裁機構也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自身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4. 21世紀后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和實施,我國仲裁機構在解決跨國商業糾紛方面發揮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務。 根據今年司法部發布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共設立282家仲裁機構,仲裁員和機構工作人員達8萬余人,累計辦理案件500多萬起,涉案標的額8萬多億元,當事人涉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僅2023年全國仲裁機構就辦理了仲裁案件60.7萬件,同比增長27.8%,標的總額是1.16萬億元,同比增長17.7%。 司法部目前正在積極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2023年,試點地區的8家仲裁機構共辦理案件7.9萬件,標的額6000億元,占全國標的總額52%;辦結的涉外案件量占到全國涉外案件總量的72%,標的額占全國涉外標的總額的69%。 03 國際商事仲裁的現狀 盡管國際商事仲裁在解決跨國商業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和國際貿易環境的不斷變化,現代國際商事仲裁也面臨著一些問題。 1.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盡管《紐約公約》為仲裁裁決的跨國承認與執行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障礙。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差異、司法腐敗、政治因素等都可能影響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例如,一些國家可能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甚至拒絕承認和執行符合《紐約公約》規定的仲裁裁決。 2. 仲裁程序的不透明性 國際商事仲裁通常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這雖然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但也導致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仲裁裁決的結果往往難以預測,給當事人帶來不確定性。此外,一些仲裁機構在仲裁程序中的操作不夠規范,也可能影響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3. 仲裁費用的高昂 國際商事仲裁通常需要聘請專業的律師和仲裁員,并支付高昂的仲裁費用。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這可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高昂的仲裁費用也可能導致一些潛在的糾紛無法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轉而尋求其他成本更低的糾紛解決方式。 4. 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仲裁制度的核心。然而,在實踐中,仲裁員可能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如與當事人的關系、個人偏見等,從而影響仲裁裁決的公正性。此外,一些仲裁機構在仲裁員選任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也可能導致仲裁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參差不齊。 5. 仲裁規則的不統一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仲裁機構可能采用不同的仲裁規則,導致仲裁程序和標準的不一致。這增加了仲裁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也給當事人帶來不便。例如,一些仲裁規則可能對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的時間表等方面有不同的規定,導致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了解和比較。 04 國際商事仲裁的變革 針對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存在的問題,國際社會和相關機構正積極尋求改革方案,以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 1. 加強國際合作與協調 加強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推動仲裁裁決的跨國承認與執行。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建立國際仲裁合作機制等方式,減少法律差異和政治因素對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影響。同時,加強國際仲裁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仲裁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2.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在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和隱私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例如,可以公開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的時間表、仲裁裁決的摘要等信息,以增加仲裁的可預測性和公信力。此外,還可以建立仲裁程序監督機制,對仲裁機構在仲裁程序中的操作進行規范和監督。 3. 降低仲裁費用 通過優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等方式,降低仲裁費用。例如,可以簡化仲裁程序中的繁瑣環節,縮短仲裁周期;可以推廣在線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降低當事人的交通和住宿等成本。同時,可以探索建立仲裁費用分擔機制,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例如,可以規定敗訴方承擔部分或全部仲裁費用。 4. 加強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保障 建立嚴格的仲裁員選任和監督機制,確保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例如,可以設立仲裁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仲裁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和監督;可以建立仲裁員回避制度,避免仲裁員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而影響裁決的公正性。此外,還可以加強對仲裁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 5. 推動仲裁規則的統一化 加強國際仲裁規則的統一化建設,減少不同仲裁機構之間規則的不一致性。例如,可以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推動各國仲裁立法的趨同;可以建立國際仲裁規則咨詢機構,為各國仲裁機構提供規則制定方面的指導和建議。通過統一仲裁規則,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降低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 6. 加強仲裁機構的國際化和專業化建設 鼓勵仲裁機構加強與國際仲裁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提升自身的國際化和專業化水平。例如,可以設立國際仲裁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擴大仲裁服務的地域范圍;可以聘請具有國際背景和專業知識的仲裁員和律師,提升仲裁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仲裁機構還可以加強與其他糾紛解決機構的合作與銜接,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7. 探索在線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在線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逐漸興起。這些新型仲裁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優點,有助于解決傳統仲裁方式存在的問題。因此,可以積極探索在線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的應用和推廣。例如,可以建立在線仲裁平臺,提供在線咨詢、在線立案、在線庭審等一站式服務;可以推廣電子證據、電子簽名等技術在仲裁中的應用,提高仲裁的信息化水平。 05 商事仲裁一般流程 國際商事仲裁是一種解決跨國商事爭議的常用方式,其一般規則和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雙方當事人必須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這是仲裁程序啟動的前提。仲裁協議可以包含在合同中,也可以作為獨立的協議存在。若約定不清則可能導致仲裁條款無效,從而無法進行商事仲裁。故一般締約方為保險起見,會直接按照仲裁機構給出的示范條款寫入協議中。
仲裁法諺有云:“仲裁的好壞取決于仲裁員”(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its arbitrators)。仲裁員的專業、勤勉程度在根本上決定了仲裁審理的質量、仲裁程序的效率和仲裁裁決的水準。商事仲裁與商事訴訟相比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在于,當事人可以自行選定仲裁員。 商事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據。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有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書及反駁證據。
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程序,包括開庭、證據收集與質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等。 仲裁程序通常比訴訟程序更加靈活,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庭的指示進行調整。一般而言,商事仲裁僅開一次庭,后續往往會通過書面形式進行仲裁。
仲裁庭在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審查證據后,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裁決通常是一裁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裁決作出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紐約公約》等國際公約規定了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機制,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鑒于不同商事仲裁機構的規則和工作機制存在差異,在仲裁領域也形成了不同的差異化效應,對于當事人如何選擇仲裁機構有著重大影響。 06 商事仲裁FAQ
07 總結 綜上所述,商事仲裁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全球范圍內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和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現代國際商事仲裁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通過加強國際合作與協調、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降低仲裁費用、加強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保障、推動仲裁規則的統一化、加強仲裁機構的國際化和專業化建設以及探索在線仲裁等新型仲裁方式等措施,可以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服務于全球經濟貿易的發展。 END ![]() 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需讀者經常留言或點“在看”、“點贊”,否則會逐漸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律商」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后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在看”、“點贊”,謝謝關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