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全流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階段,從起訴前的準備到判決的執行: 起訴前準備→起訴與立案(可能包含訴前調解、財產保全) →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裁判(判決書或調解書)→上訴(二審) →執行 第一階段:起訴前準備 1、明確訴求與法律關系: 清楚自己要解決什么問題(如:要錢、確認權利、解除合同、離婚等)。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這決定了適用的法律和訴訟策略。 2、確定被告: 明確誰是承擔責任的對方當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被告的準確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法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收集和整理證據: 收集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所有證據:合同、借條、收據、發票、聊天記錄、郵件、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物證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紤]證據是否會被法院采信。對證據進行歸類整理,形成證據目錄。 4、確定管轄法院: 地域管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合同糾紛可能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如專屬管轄)。 級別管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標的額大小確定由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管轄(絕大部分一審案件在基層法院)。 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至關重要,錯誤可能導致被駁回起訴。 5、考慮訴前財產保全: 如果情況緊急,擔心對方轉移財產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可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需提供擔保(如保證金、保函)。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準確的財產線索,如房屋坐落、銀行卡號、車牌號等。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不做網絡查控,即提前通過執行網絡查詢對方財產。如果不知道對方財產線索,建議在法院立案后做訴中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可以申請法院通過執行網絡系統查詢被告名下全部財產,并進行保全和查封。 第二階段:起訴與立案 1、撰寫起訴狀: 起訴包括:1、寫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2、明確的訴訟請求:具體、清晰地寫出要求法院判決支持什么(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XX元及利息;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XX合同等);3、事實與理由:敘述糾紛發生的過程、原因、法律依據;4、尾部:寫明致送法院名稱,具狀人(原告)簽名/蓋章,日期。 按被告人數準備副本(法院一份+每個被告一份)。 2、準備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 將整理好的證據材料按順序附后。 3、提交起訴材料: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或通過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提交:1、起訴狀正本及副本;2、原告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委托代理手續(如委托律師:授權委托書、律所函、律師證復印件);4、證據清單及主要證據復印件(開庭時需帶原件);5、送達地址確認書;6、賬戶信息確認書。 4、法院審查立案: 法院在收到材料后7日內(通常)進行形式審查。1、符合條件:決定立案,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2、不符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上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可在上訴期內上訴);3、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補正,原告需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第三階段:審理前準備 1、送達起訴狀副本等: 法院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發送被告。 2、被告答辯與舉證: 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涉外案件30日)提交答辯狀(可以書面或當庭口頭答辯),說明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不提交,不影響法院審理,也不影響各方權益。 被告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反駁證據)。 3、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法院確定審判組織(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后,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回避的權利。 4、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證據: 法官/合議庭成員審閱雙方提交的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必要時,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如銀行流水、工商登記信息等)。 5、組織證據交換:對于證據較多或復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可組織雙方在開庭前交換證據,固定爭議焦點。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可召開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組織證據交換、歸納爭議焦點、進行調解等。 6、庭前調解:法院在開庭前會積極組織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結案,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 7、可能存在的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訴訟中財產保全:原告在訴訟中認為被告可能轉移財產,可申請法院對被告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通常需提供擔保)。 先予執行: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或者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在判決前裁定對方先行給付。 第四階段: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 書記員核對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或口頭答辯)。有第三人的,第三人陳述意見。 歸納爭議焦點:審判長/審判員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并征求當事人意見。 舉證質證:原告出示證據,被告質證:原告逐一舉證(說明證據名稱、來源、證明目的),被告發表質證意見(認可/不認可,說明理由: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被告出示證據,原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法院出示調查收集的證據,雙方質證。 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證,接受雙方及法庭詢問。 鑒定人、勘驗人宣讀意見/報告,接受詢問。 3、法庭辯論: 圍繞爭議焦點,雙方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辯論。順序: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辯 → 互相辯論(可多輪)。 辯論終結前,審判長/審判員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4、(可能)最后調解:辯論終結后,判決宣告前,法院仍可主持調解。 5、宣布休庭/閉庭:法庭審理結束,審判長/審判員宣布休庭(擇期宣判)或閉庭(當庭宣判的非常少)。 第五階段:裁判 1、合議庭評議(或獨任審判員作出決定): 對于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休庭后合議庭成員進行秘密評議,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處理意見。 2、制作裁判文書: 判決書內容包括:當事人信息、案由、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理由、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判決理由、法律依據、判決結果、訴訟費用負擔、上訴期限和法院等。 3、宣判: 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判時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第六階段:上訴(二審)(如不服一審裁判) 1、提起上訴: 當事人(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服第一審裁定(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提交上訴狀(通過原審法院或直接向二審法院)。 2、原審法院處理上訴: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在5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15日內(判決)/10日內(裁定)提交答辯狀。原審法院將上訴狀、答辯狀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3、二審法院審理: 審理范圍:圍繞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有限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4、二審審理方式: 開庭審理: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上訴案件,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其他案件原則上應開庭審理。 書面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且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即書面審理)。 審理程序:參照一審普通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但可簡化。 5、二審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二審可查清后改判。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如遺漏當事人、違法缺席審判、審判組織不合法等)。 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或移送管轄:適用于一審法院不應受理或管轄錯誤的情況。 調解:二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原審判決視為撤銷。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對一審裁定的上訴,二審一律使用裁定處理。 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生效。 第七階段:執行 1、申請執行: 義務人(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等)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權利人(申請執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提交申請執行書、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身份證明等材料。 2、法院立案執行:法院審查符合條件后立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3、被執行人報告財產:被執行人應按要求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4、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老賴”名單);司法拘留(對妨礙執行或拒不履行的個人);罰款(對妨礙執行的個人或單位);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執行異議之訴與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可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異議裁定不服,根據案情,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也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6、執行和解: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內容和期限。 7、執行終結: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裁定終結執行(如:申請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無履行能力等);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特殊程序:1、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一、請再審期限: 再審有六個月期限,自收到二審判決書次日開始計算。如果超過期限申請,法院會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之后檢察院也不會受理提出的民事監督申請。所以,不服二審判決,一定要在六個月提交再審申請。 下列情況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但上述情況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二、特殊再審: 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不受時間限制),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也不受時間限制),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 三、向那個法院申請,向誰提交? 一般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可以向生效法院提出再審。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有選擇權的,但鑒于不服生效判決是生效法院作出的,生效法院意見已經先入為主,更改的可能性不大,故此多數會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書一般通過二審法院提交,但申請書落款法院為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比如一審是區法院,二審是市中院,再審通過中院向省高院提交,再有省高院審理再審請求。 再審程序啟動后,按原生效裁判的審級確定審理程序(原一審生效的按一審程序,所作裁判可上訴;原二審生效或上級法院提審的按二審程序,所作裁判為終審裁判)。 四、再審審查的形式: 再審審查一般多書面審理,必要時會開庭對雙方進行詢問。 五、再審的結果: 再審有兩個結果,一個結果是再審成立,撤銷二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或省高院提審。另一個結果是再審請求不成立,裁定駁回再審。再審幾率不高,本人執業13年,僅有五起再審成功案例。 六、申請再審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嗎? 不需要。但當事人請求鑒定、勘驗的,需要自行承擔費用。 特殊程序:2、檢察院民事監督 不服再審裁定又該怎么辦?如果當事人還是不服再審裁定,只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 1、申請民事監督的期限: 申請民事監督有兩年時間的限制(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的除外)。從收到再審裁定書次日開始計算。 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已經超過半年沒有回復,當事人可以申請民事監督。 溫馨提示:一定是先申請民事再審,才能申請民事監督。如果沒有申請民事再審,判決書生效后直接申請民事監督的,檢察院不予受理民事監督申請。 2、向哪一級檢察院申請: 如果是駁回再審申請,需要向作出生效判決的同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監督。比如,二審判決是市中院作出,申請民事監督向市人民檢察院提出。 如果再審法院裁定提審,提審后作出再審判決書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只能向再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監督。 3、民事監督的結果: 民事監督有兩個結果,一個是不持支監督申請,一個是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4、申請民事監督需要繳納費用嗎? 不需要。但當事人請求鑒定、勘驗的,需要自行承擔費用。 重要注意事項 1、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人身損害賠償一年)。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對方提出時效抗辯且成立,則喪失勝訴權(法院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原則。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如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醫療損害、建筑物擱置物墜落等侵權案件適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3、訴訟風險:訴訟存在敗訴、執行不能(對方無財產)、時間成本高等風險,提起訴訟需謹慎評估。 4、誠信訴訟:當事人應遵守法庭紀律,如實陳述事實,提供真實證據。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等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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