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索賠式投訴舉報中,既提出投訴又進行舉報、既要求賠償又要求舉報獎的情形非常常見,既要又要還要。 遇到這樣的請求,投訴舉報處理人員對其獎勵請求,無論是否立案查處或實施處罰,都可以大膽回復“不符合獎勵條件”,對其獎勵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投訴同時進行舉報,實質上是一件事,就是投訴 2024 年12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共同發布了《關于共同推進投訴舉報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紀要》對投訴、舉報的界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解決民事爭議、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等職責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投訴’”。 《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奔词瓜M者未提出查處違法行為的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也應當依職權對自行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所以對于這種投訴兼舉報的行為,準確的行為界定是“投訴”,或者是“投訴含有舉報內容”,但決不能作為獨立的舉報行為處理。 《會議紀要》對舉報的界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于'舉報’”。 所以,投訴兼舉報的行為,只能按投訴處理,只不過處理內容有兩個:一是對民事賠償請求進行調解,二是查處違法行為。 二、被侵權人不具有獲得舉報獎的資格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投訴人主張侵權賠償本身就是被侵權人,其要求查處的舉報,本身就是行政機關應該做的,其權益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故無需也不能予以獎勵。 即使依法終止調解,并不妨礙其通過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不改變其被侵權人的性質。 違法行為成立,投訴人就是被侵權人,不符合獎勵條件,而違法行為不成立,自然既不侵權又不處罰,何來舉報獎? 很明顯,只有公益性舉報的舉報人才符合舉報獎勵的條件。 ![]() 來源 | 市間法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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