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級地方政府)與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核心邏輯是:政府承擔宏觀統籌、規劃與協調職責,應急管理部門承擔綜合監管、具體執行與應急處置職責。以下是兩者的核心職責對比(結合2021年修訂版《安全生產法》及官方釋義): 一、政府(各級地方政府)的核心職責:宏觀統籌與協調政府(包括國務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鄉鎮政府)的職責聚焦于頂層設計、資源保障、風險防控與跨部門協調,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者”和“組織者”。 - 制定安全生產規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需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如化工園區布局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 加強基礎設施與監管能力建設:
各級政府需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如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城市生命線工程)和監管能力建設(如執法隊伍、科技支撐)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 組織風險評估與聯防聯控: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需建立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如聯席會議、聯合應急演練)。 - 支持與督促部門履職:
縣級以上政府需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如交通運輸、住建、應急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政府需配合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 - 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如跨區域風險、職責不清的領域),需及時協調解決。
二、應急管理部門的核心職責:綜合監管與具體執行應急管理部門(包括國務院應急管理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應急管理局)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部門”,承擔專業化、日常化的監管職責,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執行者”和“主力軍”。 - 綜合監督管理:
對全國/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統籌協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交通運輸、住建、水利)的工作。 - 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如將生產經營單位分為高危行業、一般行業,按風險等級分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發現事故隱患需及時處理。 - 牽頭應急處置:
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如組織救援、災情核查、損失評估)。 - 推動社會參與:
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如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專業隊伍),指導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調消防管理(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 - 法規標準與宣傳教育:
參與制定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如《安全生產法》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如“安全生產月”活動)。
三、兩者的協作關系:政府統籌,應急管理部門牽頭- 政府是“決策者”,負責宏觀規劃與資源保障;應急管理部門是“執行者”,負責將政府決策轉化為具體監管行動(如監督檢查、應急處置)。
- 政府需支持應急管理部門履職(如經費保障),應急管理部門需向政府報告重大問題(如重大安全風險、事故隱患)。
記憶要點總結主體 | 核心職責關鍵詞 | 舉例 | 政府(各級) | 規劃、協調、保障、風險防控 | 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列入預算、聯防聯控 | 應急管理部門 | 監管、執法、應急、培訓 | 制定檢查計劃、處理隱患、組織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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