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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案件發生在內蒙古。 被告人劉某,今年40歲,2010年和女方結婚,后來生了個兒子,現在14歲。男方平時在農場工作,吃住都在宿舍,回家時間很少。 今年2月27日,雙方申請協議離婚,進入離婚冷靜期。 后來男方懷疑女方出軌,買來錄音設備,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放在房間,意外錄到了她和其他男性吐槽自己的通話。 男方聽完很生氣,跑去要說法,隨后對女方辱罵并毆打,拉拽頭發,腳踢大腿和腹部,要求她脫掉衣物,最終導致“輕傷一級”。 然后兩人發生性關系。 男方在此過程中還拍攝了兩段視頻。 女方當天就報警了,說自己被毆打;第二天再次報警,理由是家暴和強奸。 一審沒有當庭宣判,還要等待二審。 但現在的輿論,很多聲音在替男方喊冤。 他們覺得,不管男方做了什么,那也是因為女方出軌在先,她才是過錯方啊。 被告的代理律師更是這一觀點的推崇者。他堅持“婚內不存在強奸”,這是個偽罪名。 他的解讀是,就算雙方在離婚冷靜期,法律也沒有規定冷靜期不能發生性關系。 “法無禁止”,那就是可以。 02易軼律師有說話
作為一位執業17年的離婚律師,我比誰都清楚:“婚內強奸” 的爭議。 從來不是法律條文的糾結,而是 “女性身體自主權” 是否被尊重的博弈。 結合本案,女性必須明確這三個認知。 1. 離婚冷靜期的 “強行性行為”,可能構成強奸
我國法律對 “婚內強奸” 的認定確實存在特殊性,但這并不意味著 “婚姻存續期內絕對無強奸”。 以下兩種情況,可能構成強奸罪: 分居狀態 + 明確拒絕:像王某某和劉某利這樣,已申請離婚并實際分居,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包括性義務)已處于 “暫停狀態”。 此時若一方明確拒絕性行為,另一方強行發生,可能被認定為強奸; 暴力脅迫超出 “家庭糾紛” 范疇:本案中,劉某利的行為已超出 “夫妻爭吵”—— 他實施了毆打(造成輕傷一級)、持刀威脅、拍攝視頻等嚴重暴力行為,主觀上具有 “傷害與侮辱” 的故意,客觀上違背被害人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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