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必須”事項,涵蓋安全生產的全流程和關鍵環節,均為強制性要求。 一、總則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2.煤礦企業進行生產,必須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的,不得生產。 3.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根據災害類型等設置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管理體系;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配備滿足需求的人員及裝備。 4.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等類型煤礦必須配備專職相關副總工程師,設立專門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 5.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6.煤礦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考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多項制度(包括“三違”管理、入井檢身等);必須制定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7.帶班礦領導必須對采煤、掘進等重點部位及危險作業進行現場檢查巡視。 8.煤礦企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等;必須支持工會等組織的監督活動。 9.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合格者不得上崗;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10.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前嚴禁飲酒;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煤礦必須掌握入井人員數量和井下人員實時位置信息。 11.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必須建立安全設備臺賬,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全流程記錄存檔;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工藝等。 12.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首采區內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壓力大于3MPa的煤層,必須進行地面鉆井預抽,將瓦斯壓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開工建設。 13.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4.煤礦必須根據生產計劃等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組織實施,及時修改,且與應急救援預案銜接。 15.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12類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露天煤礦必須填繪9類圖紙。 16.臨時停工停產的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等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17.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員應急救援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儲備應急物資并定期檢查補充;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培訓。 18.煤礦必須有創傷急救機構服務,配備救護車輛、器材等。 19.煤礦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指揮,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20.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煤礦企業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提供鑒定、檢測等服務;煤礦災害等級鑒定必須納入安全檢測范圍,鑒定機構需具備資質。 21.關閉煤礦必須編制專項報告,向相關部門報告,報告需包含完善地質資料。 二、煤礦地質 22.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地質保障體系,健全地質工作管理機構或崗位;煤礦必須設立地測工作部門,制定規章制度,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開展地質工作。 23.煤礦必須編制地質勘探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等;編繪地層綜合柱狀圖等圖紙;建立地質信息數據庫并動態更新。 24.生產地質報告、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每3年必須修編1次;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地質條件較大變化時,1年內必須重新劃分地質類型。 25.煤礦建設前,必須對勘探報告的地質條件查明程度進行系統分析;核實相關資料,施工井筒檢查孔,編制報告及預想地質剖面圖;地質資料不滿足要求的,不得進行設計和建設。 26.井巷揭煤前,必須探明煤層厚度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 27.煤礦建設、生產期間,必須對揭露的巖層、煤層等進行觀測、描述和分析,實施地質預測、預報。 28.煤礦建設竣工移交生產前,必須由建設單位編制建井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9.煤礦生產期間,必須根據采掘地質條件變化開展地質勘探,防止誤揭煤層等事故;露天煤礦必須查清邊坡地質條件,開展滑坡危險性鑒定。 30.煤礦必須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查明斷層、陷落柱等,編制普查報告,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地質條件變化時及時修編。 31.巷道掘進和工作面回采前,必須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等分析地質構造特征,對異常情況開展超前探測,編制地質說明書。 三、井工煤礦 (一)設計及井巷布置 32.礦井設計必須依據地質勘探報告和災害評估成果,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選擇井口位置等;具有煤與瓦斯突出等危險的礦井,必須分區開拓、開采,避免不合理集中布置。 33.礦井設計前必須完成水、火、瓦斯等災害評估,包含煤層突出危險性等內容。 34.新建及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小型礦井不應超過600m(國家深部安全開采試驗除外);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2個。 35.井筒位置必須盡量避開斷層破碎帶等,嚴禁穿過陷落柱、溶洞;新建的井底車場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或強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中。 36.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點;已布置在危險地點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7.突出及按突出設計的礦井,主要井巷必須布置在巖層或無突出危險煤層內;必須減少揭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避開地質構造帶。 38.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于30m;新建、改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可作安全出口);井下每水平、采區必須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與地面出口相連,未建成的嚴禁回采。 39.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 40.有煤與瓦斯突出或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 41.礦井必須保證正常的采掘接續,開拓煤量等保持平衡;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采區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系統;不得因接續緊張隨意調整采區劃分等;瓦斯等重大災害治理達標后,方可采掘。 (二)礦井建設 42.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單位必須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43.建設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齊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對參與單位統一協調管理,負總責;必須查清建設條件;必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救援隊伍或簽訂協議,配備應急物資。 44.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施工安全和質量負責。 45.建設單位必須組織編制礦井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施工單位必須開展日常隱患排查,配合普查。 46.井筒設計前,必須按規定施工井筒檢查孔,明確孔距、孔深等要求,全孔取芯、測井,分含水層抽水試驗等。 47.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等系統圖。 48.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必須符合要求: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人員出井安全設施;井筒到底后,必須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鄰斜井或平硐施工時,必須及時貫通聯絡巷。 (三)采掘 49.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及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必須定期巡查,保持暢通。 50.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且保證行車不行人的除外)。 51.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等需求,符合具體尺寸、高度等規定。 52.新建礦井等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道碴面起1.6m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等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不滿足時,必須設置躲避硐。 53.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須先探后掘,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揭露老空區時,必須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經檢查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54.采(盤)區結束后、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等管理。 5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進工作面施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變化時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 56.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不得低于1.6m;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等礦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57.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浮煤必須清理干凈。 58.采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等;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性能的支柱(地質條件復雜且有安全措施的除外);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壓力試驗;回采結束或使用超過8個月后必須檢修,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 59.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有防倒措施;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不得小于設計的80%且不得小于90kN;嚴禁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等時必須先架臨時支架。 四、通風 60.井下風流中的空氣成分必須符合安全健康指標: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氧氣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超過0.5%;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規定限值。 61.井巷中的風流速度必須符合規定(如采煤工作面最低0.25m/s,最高4m/s等)。 62.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必須在2℃以上。 63.礦井需要的風量必須按井下最多人數(每人每分鐘≥4m3)和采掘面等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計算,取最大值。 64.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通風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65.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旬至少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面等必須根據需要隨時測風,記錄并更新測風牌。 66.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檢驗。 67.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68.貫通巷道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每班檢查瓦斯;掘進面爆破前,必須派專人與瓦斯檢查工共同檢查停掘面瓦斯,均低于1.0%時方可爆破;貫通時必須有專人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后必須停止影響區域工作,調整通風系統,穩定后方可恢復。 69.進、回風井等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車聯絡巷,必須安設不少于2道正向聯鎖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或具備雙向功能的聯鎖風門)。 70.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必須保證連續運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備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嚴禁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出風井口必須安裝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試運轉和性能測定,以后每5年至少1次;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后必須性能測定;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 71.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能在10min內改變風流方向,改變后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至少1次反風演習;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必須反風演習。 五、瓦斯與煤塵爆炸防治 72.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即為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瓦斯等級管理。 73.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結果報相關部門;高瓦斯、突出礦井每年必須測定和計算瓦斯等涌出量,報相關部門。 74.低瓦斯礦井必須建立防止瓦斯異常的制度,開拓新水平等時,瓦斯涌出量超限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啟用密閉區等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措施等。 75.礦井總回風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處理。 76.采區回風巷等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或二氧化碳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處理。 77.采掘面等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作業;爆破地點附近20m內甲烷達到1.0%時,嚴禁爆破;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78.礦井必須從設計和管理上防止瓦斯積聚,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相關人員有權責令停電撤人;必須有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79.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符合規定時方可開啟。 80.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采掘作業前必須施工探鉆孔、加大風量、將噴出氣體引入回風巷或抽采管路。 81.礦井必須建立甲烷等氣體檢查制度:有人作業的采掘面必須人工檢查甲烷和二氧化碳(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1次,高瓦斯礦井至少2次,突出等工作面至少3次);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填寫記錄,通知現場人員,超限時有權責令停止工作。 82.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并抽采達標;符合規定條件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或井下臨時抽采系統并抽采達標。 六、其他重要章節核心“必須”事項 83.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突出礦井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補充”;必須確定合理采掘部署,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必須配置專門防突機構、隊伍和裝備;井巷揭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84.防滅火:煤礦必須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等作業,確需進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預防措施。 85.防治水:煤礦防治水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必須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必須編制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每3年必須修訂1次;采掘面發現透水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報告調度室。 86.沖擊地壓防治: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必須設專門防沖機構,配備專業隊伍和裝備;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計劃;采掘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含防沖措施。 87.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員擔任;突出煤層采掘面爆破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員擔任;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數碼電子雷管,一次爆破必須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的炸藥和雷管。 88.應急救援:煤礦企業必須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相關規章制度;必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評審,與政府預案銜接;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服務;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熟練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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