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產品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藥成分,案件如何定性? 需要區分銷售的產品是食品還是藥品。如果涉案產品是食品(保健食品)則可以按照刑法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如果涉案產品是藥品,則可以按刑法第141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定性,按標識來確定產品屬性。 對于情節輕微和情節顯著輕微的把握,實踐中應結合行為人銷售數量、銷售金額、銷售時間長短,是否曾因同類型為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主客觀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在認定“違法所得”時應否扣除成本? 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非法經營犯罪中的“違法所得”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單獨使用“違法所得”數額,在認定違法所得時,一般不扣除成本。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規定的“對于違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認定,不必扣減購買信息的犯罪成本”,也體現這一規則,加價賣應予以扣除。 ▲房屋裝修后無人居住,進入房屋盜竊財物是否認定為入戶盜竊?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戶”所應當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場所特征(與外界相對隔離)。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次數如何認定? 《最高法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5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升檔量刑。 如果基于同一故意,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時或連續多起上游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掩飾隱瞞的行為。
▲審理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犯罪案件 《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或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28條對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沒有明確規定入罪門檻,司法適用時應如何具體把握入罪和升檔量刑的問題。實踐操作過程中3本/張/個作為基本入罪門檻,需要升檔量刑按5倍標準把握。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要考慮數量,還應當綜合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后果、違法所得及前科情況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有的組織者、領導者虛列層級,該“層級”是否計入傳銷犯罪的層級中? 對于“層級”認定應當進行實質審查,傳銷犯罪中的層級認定不能僅根據名稱,形式進行判斷,而需要把握層級認定的核心即身份,層級關系的認定應當關聯計酬式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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