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名字看似簡單,背后卻藏著復雜的法律博弈。最近湖南朱先生想把“朱雀玄武敕令”改成“周天紫微大帝”被駁回,這事兒和轟動全國的“趙C案”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1986年,江西鷹潭的趙志榮給兒子取名“趙C”,寓意中西合璧。這個名字用了20年都沒問題,直到2006年換二代身份證時,公安部戶籍系統因技術限制無法錄入字母,要求趙C改名。趙父作為律師,以《民法典》姓名權條款為依據提起訴訟。2008年一審法院判決趙C勝訴,但公安機關因系統兼容性問題提出上訴。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趙C改用規范漢字,公安部門協助更名。 這起案件暴露了技術規范與公民權利的沖突。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明確禁止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等,而《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院在判決中強調,行政行為需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管理實際,既要尊重個人權利,也要維護公共秩序。 回到朱先生案例,他13個月內11次申請改名,從“朱雀玄武”到“周天紫微大帝”,甚至嘗試48字超長名,最終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濫用權利,擾亂戶籍管理秩序。 兩起案例共同指向一個核心:姓名權不是絕對自由,需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技術進步帶來的系統規范、傳統文化中的倫理秩序、社會管理的效率需求,都是必須考量的因素。趙C案推動了社會對姓名權的深入思考,而朱先生的經歷則警示我們:追求個性需以尊重規則為前提。 從法律實踐看,我國對姓名權的保護始終堅持“權利與義務統一”原則。公民既享有自主決定姓名的權利,也需承擔不損害公共利益的義務。正如《民法典》第132條強調,民事權利不得濫用。這啟示我們:在個性化表達與社會秩序之間,理性平衡才是長久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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