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甲企業以2000萬元購入乙企業100%的凈資產,該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并,購買日乙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均為1800萬元,計稅基礎為1700萬元,則產生100萬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假設企業所得稅率為25%,可以確認25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則簡單賬務處理為借記凈資產180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2000萬元;同時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借方差額225萬元作為商譽確認。但是稅法上認可的商譽為0,若再考慮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會進一步加大商譽的價值,從而又產生新的商譽,如此循環,不可窮盡,所以,新準則規定,商譽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除企業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企業對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等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并且預計有關的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因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按照會計規定增加投資的賬面價值,但稅法規定投資的成本或其計稅基礎不發生變化,從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如果企業能夠控制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并且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轉回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案例8】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因能夠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購入投資時,實際支付價款3000萬元,取得投資當年年末,乙公司實現凈利潤850萬元,假定不考慮相關的調整因素,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255萬元。假設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l5%。乙公司在會計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潤分配方案,除該事項外,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的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均不存在期初余額。 甲公司的第一筆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255 貸:投資收益 255 按照權益法的核算原則,取得投資當年年末,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255萬元,確認投資收益255萬元。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在持有期間不變,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55萬元。甲公司應按適用稅率的差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30[850÷85%×30%×(25%-15%)]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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