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訴訟實務股份收購請求權,是指當法定情形出現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訴訟實務中,需要依公司類型不同,分別確定原告資格、起訴條件,還要特別注意起訴期限問題,詳述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訴訟 1. 原告資格。依照《公司法》第75條規定,原告須是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因此,原告起訴時須證明已對股東會決議投了反對票,證據通常可以是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2. 起訴條件。公司股東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這種限制體現為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的條件: 3. 起訴期限。依筆者的理解,此類訴訟的期限需要注意三點:第一,投反對票的股東須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申請收購其股權,如果該股東沒有在此期限內申請或者已經申請但不能舉證,將喪失勝訴權;第二,因前述60日為股東與公司的協商期限,如果股東在此期限內起訴,如果公司以尚未超過協商期限為由進行抗辯,原告亦不能勝訴,因此股東實際上只能于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后起訴;第三,依照《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投反對票的股東須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起訴。這個90日的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超過此期限,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訴訟 1. 原告資格。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享有股份收購請求權者僅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和有限責任公司投反對票的股東不同,此時只要股東在起訴時聲明對股東大會決議持異議即可。 三、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訴訟有待探究的問題 1. 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中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公司以什么價格收購異議股東的股權?對此,《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是“合理的價格”,《公司法》第143條沒有作出規定,這應該是需要從立法角度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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