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莊作為當事人和律師雙重身份在出獄一周年寫了上述一片文章,情是真的,意是切的,留給人一些思考:作為當事人身陷牢獄,向往自由,為爭取自由之身完成未了之事,可謂盡職盡責,無可厚非(不管認罪之后能否以律師身份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當事人就是當事人,他的心路代理律師難以親身經歷,所以難以揣摩,但時過境遷后,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可能會道出和代理律師合作時的林林總總,那是防不勝防的,比如上文中描述的與高律師傳紙條之事,(像李莊這樣的曾經的律師都是如此更何況他人)會對代理律師非常不利,作為律師應該且必須考慮到。也像李莊代理龔案一樣,不管你為了當事人冒了多么大的風險,你任然要警惕你的當事人,不然你會很受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面臨法律拷問時,是什么樣的心態(tài)和做法,反映出一個社會的法治程度,作為法律人的律師更是如此。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和手段,對律師來說,是通過維護一個一個具體當事人的人權來實現的,維護人權的路徑是講究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通過不正義的程序維護的正義,是法律人應該警惕的。
上文還讓人思考,究竟是什么樣的原因使得像李莊這樣的法律人,在自己很熟悉的領域,要通過非常規(guī)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認罪的思考和做法甚至連兩個代理人中的一個都不告訴。造成庭審時辯護律師說無罪,當事人堅持認罪的兩張皮現象。律師維權尚且如此艱難,何況他人。也難怪東北某中院院長 在陷身囹圄,親身經歷了一些事情后對辯護律師告白:我現在才相信真存在刑訊逼供。我國的司法的確有必要改革,而且要加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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