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犯”是罪數形態領域新出現的一罪類型,與傳統的一罪類型“連續犯”相比較而存在。前者的出現勢必縮緊后者的外延范圍,因而有必要準確地界定累計犯,澄清二者在適用法律層面的誤區。 一、“累計犯”的概念和特征 1979年刑法中沒有累計犯,1997年修訂刑法的分則條款和《刑法修正案(七)》之中共計9處規定:對于該等場合觸犯同一罪名的數行為,其犯罪數額、數量累計計算,排除了數罪并罰,按一罪處理。于是在罪數形態領域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定犯罪形態,筆者稱之為“累計犯”。即是指出于同樣的犯意,實施數個符合同一罪名的構成要件行為,依據刑事法律規定犯罪數額或數量累計計算而作為一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關于累計犯的主觀方面特征。刑法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貪污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七)》修改規定的偷稅罪都是累計犯。累計犯是故意犯罪,構成累計犯的數行為都是出于同樣的犯意;至于數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總犯意或犯意關系,在所不問。 關于累計犯的行為特征。以行為特征為視角,符合同一罪名行為要件特征之數行為可能在如下三種場合成立累計犯:其一,數行為每次都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或其他數量界限,但是累計數額或數量達到了規定界限的,成立累計犯。其二,數行為中只有一次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或其他數量界限,而其余各次均未達到數額、數量界限的,成立累計犯。其三,數行為全部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或其他數量界限,或者其中兩次以上達到數額、數量界限,而其余行為未達到數額、數量界限的,亦成立累計犯。 二、累計犯與連續犯法律適用辨析 通說認為,連續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對照前述累計犯的概念,首先可以看出二者在罪數形態理論分類上屬于不同類型:累計犯屬于法定的一罪,數行為作為一罪處理的依據是刑法分則條款的直接規定;連續犯屬于處斷的一罪,刑法分則中尚沒有呈現連續性的數行為作為一罪處理的直接規定。 首先,兩者在主觀方面存在分野:同樣犯意抑或概括犯意。成立累計犯的前提條件是支配數行為的諸犯意是同樣的。而所謂連續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或稱為“總犯意”,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獨立成罪的行為系出于總體性或概括性犯罪意圖,其存在形態是比較具體,而不應是過于抽象、模糊的。案例如,甲在A城得知乙家兩口人經常一起出差、其室內物品盡屬高檔名牌,遂乘乙家雙雙外出期間,連續三個晚上從乙家盜出多件電器、衣物,數額巨大。而后,甲改變居所到B城,又一次盜竊丙家手機專賣店,數額較大。法院經審理認定成立盜竊罪之連續犯,就其前后數行為定一罪,按照累加盜竊數額處罰,而檢察機關對該等判決結果未表異議。此案實有誤區。首先,盜竊罪不是刑法規定的可能成立累計犯犯罪形態的罪名。進而,行為人前后在兩個城市作案,不宜認定其全部行為出于一個概括犯意,認定全案成立連續犯按一罪處理不妥。應當認定甲在A城三次盜竊行為成立連續犯,定盜竊罪,按累加犯罪數額處罰;甲在B城所為成立盜竊罪之單一罪;甲犯二個盜竊罪系同種數罪、并罰數罪,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法則確定刑罰。 其次,兩者在行為特征方面亦可辨析:一罪處斷抑或數罪并罰。第一類情況,數行為累計達到數額、數量界限的。刑法規定該等情況的數行為可以累計犯罪數量、數額的,成立累計犯。如果累計計算仍然沒有達到犯罪成立的數額或數量界限的,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類似情況的數行為觸犯的“同一罪名”不是依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成立累計犯之罪名,不成立累計犯,也不成立連續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作為該罪名之單一罪處理。如,甲連續貪污公款,每次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累計數額在1萬元以上,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成立貪污罪之累計犯,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又如,乙連續三次盜竊,每一次都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是合計達到數額較大,則不成立累計犯,也不成立連續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其數行為成立盜竊罪之單一罪,按照合計犯罪數額處罰。 第二類情況,數行為之中某一次達到數額、數量界限,而其余各次均未達到數額、數量界限的。刑法分則規定該等情況的數行為可以累計犯罪數量、數額的,成立累計犯,按照累計數額或數量處罰。類似情況的數行為,如果數行為觸犯的“同一罪名”不是刑法規定可以成立累計犯之罪名,不成立累計犯,也不成立連續犯,司法實踐中一般作為單一罪處理,按照合計犯罪數額處罰。如,甲連續貪污三次,第一次1萬元,第二次3000元,第三次2000元,依法成立貪污罪之累計犯,應當以貪污數額1.5萬元為確定宣告刑的事實根據。又如,乙連續二次盜竊,其中一次達到數額較大,另一次未達到數額較大,則不成立累計犯,也不成立連續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其兩行為成立盜竊罪之單一罪,以合計犯罪數額作為確定宣告刑的事實根據。 第三類情況,數行為之中部分達到數額、數量界限的。行為人多次做出符合某一罪名的構成要件行為而未經處理,數行為之全部或兩次以上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或其他數量界限,而其余行為未達該等界限,刑法規定該等行為可以累計犯罪數量、數額的,成立累計犯。類似情況的多數行為,如果觸犯的“同一罪名”不是依刑法規定可以成立累計犯的罪名,不成立累計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并且能夠獨立成罪的數行為可以成立連續犯,按照數行為合計犯罪數量、數額確定宣告刑;行為人做出的多次行為出于二個以上概括犯意,而在每個概括犯意支配下做出二個以上能夠獨立成罪的該種行為的,應當認定成立二個以上連續犯,將每個概括犯意支配下的數行為之犯罪數量、數額合計確定該連續犯的刑罰,再按照數罪并罰法則裁量全案刑罰。 (作者為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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