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李某于2008年7月入職公司,月工資4500元,公司一直按上年度職工工資平均工資的60%作為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即最低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李某于2010年6月生育一女,公司向社保局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社保局根據相關規定核發其生育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生育津貼等約為12000元,公司將代領款項全額支付給員工李某。但李某認為:其月工資4500元,但公司按最低繳費工資1900元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導致其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受損,遂向社保中心投訴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實際工資補繳養老等保險費,賠償因少繳生育保險費造成的損失。
[相關法規]
1、員工的繳費工資應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
企業應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而繳費工資基數應為員工個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且不得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根據稅法據實報稅原則,員工月平均工資額應為社保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即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
2、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參保,應予補繳或賠償損失。
3、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參保且未經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員工一旦投訴或申請仲裁,都面臨責令補繳或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
4、如果繳費工資申報基數經于員工協商,并獲得員工簽名確認,或者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于社保繳納基數有明確約定的,司法實踐一般不認為公司少繳,判令公司補繳或賠償損失。司法實踐中,對于員工本人簽名確認的社保繳費工資基數,都會予以確認。并認為繳費工資基數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對于少繳沒有過錯。因此,仲裁機構一般不會判令因少繳賠償損失。
因此,李女士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要看當時雙方對于社保繳納基數有否約定,如果有,李女士的主張則無法得到支持,如果沒有,則企業應該按照李女士的工資額度給予差額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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