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來源:河北法制網
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都是由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或者違反國家規定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行為,而且都是由自然人具體操作實施的,對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二罪很容易出現分歧。但是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一般為20萬元,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一般僅為1萬元,而且二者刑法配置輕重相差甚遠,對犯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只能處5年有期徒刑,而對犯行賄罪的最高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準確地認定單位行賄罪,決定著能否立案和最終的量刑,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應該從意志主體和利益歸屬兩方面進行認定。 單位行賄罪的意志主體屬于單位。單位行賄罪體現的是單位的意志,即經過單位負責人或者決策機構的認可。這里的單位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但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視為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也指出,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主要規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該定單位行賄。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單位的名義行賄,即使由單位負責人決定,體現了單位的意志,最終收益也歸單位所有,但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因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屬于單位行賄罪的意志主體,應該定行賄罪。在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只有一人出資”的一人有限公司為了單位的利益進行行賄行為,往往是由出資人一個人決定,并且由其親自具體實施,最終收益實際上也歸個人所有。有的觀點認為此種情況符合行賄罪的犯罪構成,應該定行賄罪。但是筆者認為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對外以單位承擔有限的責任,體現了單位的意志,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以及目前我國的刑法規定,應該定單位行賄罪為宜。 單位行賄罪的利益歸屬屬于單位。單位行賄罪的利益歸屬屬于單位或者主要利益屬于單位。例如葛蘭素史克涉嫌商業賄賂一案中,葛蘭素史克為了打開在中國的藥品銷售渠道和提高藥品售價,涉嫌在中國三大城市通過旅行社幫助組織會議并虛報會費用進行套現,然后該企業的員工用套的現金向政府部門官員、醫院及醫生行賄,利益最終歸屬于葛蘭素史克,此案屬于典型的單位行賄罪。在司法實踐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了子女的就業,從公司賬戶上取錢向國家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盡管錢是來源一人公司賬戶,但此種情況利益歸屬于個人,應該定行賄罪。另外,有的企業的銷售人員未經單位的決定或者指示為了提高自己的銷售業績從而獲得提成,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雖然單位客觀上增加了銷售額,也得到了收益,但是直接受益人是個人而不是單位,而且不體現單位的意志,應按行賄罪處理為宜。 (作者單位: 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檢察院) □ 姚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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