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1人民法院報
(文接上期) 6,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是原裁判主文之裁判事項。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無論該第三人如何設置訴訟請求,有一項基本原則必須堅守,即必須請求“撤銷”既存裁判的有關主文,否則就喪失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存續的邏輯基礎。 對于原裁判法律文書僅在說理論證部分損害第三人權益而未能體現在裁判主文中的事項,則第三人不享有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即便原裁判文書的“本院查明”、“本院認為”等認定法律事實及法律關系性質的結論存在錯誤,則第三人可在另案中用證據予以推翻,而不得僅僅據此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裁判內容的請求,應按照不同的審查結論分別處理:一是撤銷請求成立且第三人要求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則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同時應當作出對第三人權利予以確認的裁判結論;二是撤銷請求成立,但第三人未提出確權之訴的,只撤銷原裁判內容的錯誤部分;三是撤銷請求不成立的,則駁回第三人之訴訟請求。 7,第三人撤銷之訴實質上衍生出了“四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應當注意的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作出的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同時,撤銷之訴的判決主文對原訴生效法律文書中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則繼續有效。也即,相對于原訴當事人而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一審判決等同于第三審,而該類案件的上訴審則等同于第四審。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申請再審之訴的銜接 根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上述訴的合并包括訴訟請求的調整,也包括兩類案件本身的全案合并審理。也即,在不單獨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下,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直接納入再審程序。此后,再甄別第三人的不同類型,作出相應的程序性處置:一是如果該第三人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則再審案件應當發回重審,然后追加該第三人為一審的當事人。在重審中其訴訟主體可能系第三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等情形。重審裁判作出后,該第三人與原案各方當事人均有權提起上訴;二是如果該第三人(案外人)不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法院僅審理原裁判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但是,如該再審案件系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則各方當事人均對該再審判決有權提起上訴;如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則該再審裁判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限制雙重司法救濟 司法實踐中,如案外人遇有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法院在審查其再審申請期間,該第三人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或者第三人(案外人)已經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又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法院不應受理。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兩個救濟渠道中只能擇一而訴,不能要求雙重保護。此舉有利于避免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之間的審理沖突。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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