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機制的建立與活態保護原則 紀珊珊
(貴州省社會科學院,貴州 貴陽
中圖分類號:G122
摘要:“傳承發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圍繞傳承人及其傳習活動建立起來的傳承保護體系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同時,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特征對其進行活態保護也是保護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特點。因此,建立傳承保護機制與活態保護原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至關重要的一步。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傳承保護機制;活態保護原則 一、非遺保護的核心是對“傳承”及“傳承人”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比較而言有著自己獨特的特點,這些特征主要體現為: (一)持有與傳承主體的多元性。各種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與傳承是通過一定的群體、團體以及個人來實現的,這些群體、團體以及個人共同構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與傳承的主體。 (二)傳承的口傳心授性。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多表現為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手工技能、知識實踐等,這些表現形式的傳承不能單純依賴正規教育制度的施行,而必須靠遺產持有者這種活態載體的口傳心授來實現。 (三)存在形式的活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別于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顯著特點,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態性,它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得以創新。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這些特征決定了對非遺的保護工作重在“傳承”。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文件中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概念,指明“保護”的根本目的就是讓有價值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持久地延續下去。 “傳承”是人的“傳承”歸根結底是“傳承人”的傳承,因此,對非遺傳承的保護也是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稱為“非物資”,但與“物”又關系密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不在于“物”與“非物”,而在于文化的“傳承”,其核心是傳承文化的人。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差異在于,前者傳承過程不存在“傳承人”,而后者的存在與傳承離不開傳承人。也就是說,傳承人消失,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不復存在。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是傳承人。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傳承機制 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 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 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 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傳承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提高對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覺。高度的文化自覺是文化持續發展的前提,只有在對自身文化的價值充分肯定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發展文化。各級政府也應在觀念上對本土文化、民族文化有一個客觀的充分的認識,積極地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中去,而不是一個文化的看客與旁觀者,出臺相關的獎勵政策,通過媒體的宣傳形成全社會的價值認知。從而帶領廣大的人民群眾參與到肯定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動中來。 (二)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社會地位及待遇。主要策略是:給傳承人應有的社會地位、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并分級評定相應職務職稱,享受相應的政府特殊津貼;對研究人才而言,參照國際社科基金、自然科學基金申報制度,以項目帶動研究人才培養,設立專項資金,以重大課題招標和年度課題招標等方式,鼓勵研究人才涌現。同時,政府還應鼓勵并幫助傳承人以師帶徒等傳統的方式進行傳承,為他們的傳藝提供幫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許多是民俗活動,這些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俗節日本身可以作為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臺,由政府給予一定得經費鼓勵扶持,尊重地方文化的自身規律,辦好各種節日民俗,使其得以健康的發展。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保護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千百年來活在民眾生活中的歷史文化傳承物,其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遺產的“無形化”和“活態化”。所有遺產均通過口、肢體、行為和技能來表達。由于它的完成過程和傳承系統完全依賴于人,這就決定了人在藝在,人亡藝絕的“活態化”性質。正是這一性質使得當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受阻,走向瀕危甚至消亡。因此,我們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的同時一定要遵循非遺的“活態性”,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保護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活態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藝術。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藝術由于家族人員或社會發展等諸多不確定因素,使之在傳承中極不穩定,往往會由于家族或社會的某些因素而斷裂消亡。 2.活態的民間民間民俗文化。我國的少數民族多有不同形式的祭祀儀式,這些祭祀儀式的過程中包含著本民族的情感、文化及對自然的認識。如苗族的鼓藏節、祭樹、祭橋、祭銅鼓。人們通過多種類型的祭祀活動來達到民族力量與文化的凝聚和歷史的傳承。這些有著固定程式和細致的儀式,兼有與祖宗對話、祈禱、表現某種信念和追求等功能的民俗活動,都不斷地豐富了祭祀文化的內容,成為民族文化與歷史傳承的一種表現。 3.活態的傳統禮俗?!岸Y”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發達的一種象征。然而相對漢文化中的“禮”,少數民族亦有與自己民族文化相適應的“禮”文化。民間用“禮”來確定人際關系的親疏,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疑難之事。各個部落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規民約,世世代代用約定俗成的“禮”來規范自身行為,保持風俗淳厚的民風民俗。 從這些遺產的這種傳承狀態中,充分反映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性。其傳承發展的模式從上古到今天,不管是內容還是形式都處于活態的變異和發展之中,為適應社會需求而不斷豐富發展著。民間藝術植根于民間生活,社會生活的改變決定民間藝術在表現方式、表現風格上的改變。這種改變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特性,這種特性決定我們對遺產的保護也應是發展的、活態的。這種活態的保護就包含著兩個原則:一是非靜止原則。就是說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策略不能是一層不變的,應該做好跟蹤記錄的工作根據社會環境等客觀因素的改變而隨時做出調整。二是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存活于社會生活中。正是因為非遺的活態性特點,它必須是“活”的文化,這種“活”的文化不能離開產生它的文化土壤——社會生活。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脫離了社會生活的環境必然會成為一件“死”的物品而失去它的意義與價值。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遵循“無形的手”的原則,切不可盲目干預。 參考文獻: [1] 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北京:文化藝術出版,2006年10月。 [2] 季羨林:《中國地域文化大系》,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3] 向云駒:《人類口頭非物質遺產》,銀川,寧夏人民出版,2004年11月。 [4] 劉錫城:《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與實踐》,北京,學苑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 注釋:該論文為貴州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中心貴州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基地委托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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