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問題: 案例解析: 觀點二:標的企業原股東補償給上市公司,其或有對價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的金融工具,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產生的利得和損失可按該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本案例對賭補償可視為看跌期權,在合并日其公允價值為0。2014年對賭未完成,則該看跌期權公允價值變為800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2010年講解)第二十一章以及中國證監會《2012年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準則監管報告》關于或有對價的規定,該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屬于金融工具,其后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化計入當期損益。標的企業原股東補償給標的企業與補償給上市公司,其實二者沒有本質區別。拋開法律主體,運用合并報表會計主體的整體觀,子公司歸屬上市公司的部分包含在合并報表內。因此均應計入當期損益。 觀點三:根據財政部2008年發布的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答(2009第2期)》(證監會會計部函【2009】60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解答,控股股東和少數股東的業績補償視同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其他非關聯方業績補償視同或有對價,該或有對價形成的資產屬于金融工具,其后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化計入當期損益。 實務中,出于謹慎性考慮采用觀點三進行會計處理的上市公司較多。標的企業原股東置換股份后成為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根據對賭協議補償給上市公司,或者出售股份后雖然不是上市公司少數股東但仍是標的企業少數股東,根據對賭協議補償給標的企業,這兩種情況在實務中爭議較大。上市公司合并交易未完成之前,交易對手與上市公司并無關聯關系,之后才成為少數股東,其負有的補償義務與身份并無多大關系,更多的是基于對賭協議的約定。因為其身份的改變而否定其交易實質,理論依據似乎不夠充分。 會計雅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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