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出臺后,競爭性磋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很受歡迎。那么,這一新的采購方式與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以及名稱相近的“競爭性談判”都有哪些不同呢,筆者從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的環節梳理梳理了五方面的不同,供業界同仁參考-- 確定供應商的方式不同。公開招標是通過發布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作為非招標采購方式,除了發布公告外,還有另外兩種確定供應商的方式: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及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 發放文件日期規定不同。公開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順延時間不同。對已發出的招標(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公開招標,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競爭性談判,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評標方式不同。公開招標分為綜合評分法及最低評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在這里不再贅述,綜合評分法,是在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競爭性談判,是在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及最終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交貨期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競爭性磋商,是在磋商小組所有成員與每一家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最終報價,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評標重點不同。公開招標與競爭性談判主要看“價格”。雖然公開招標綜合評分法能夠對價格的影響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實踐中,往往低價更容易中標。競爭性磋商,主要是看“綜合”。在第一步的磋商中明確采購需求,使投標更符合實際。第二步的最終報價,綜合打分,更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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