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爭性談判 | 競爭性磋商 |
評審方法
| 談判小組從質量和服務均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采購人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 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并編寫評審報告。采購人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
簡言之,競爭性談判誰價格最低誰成交;競爭性磋商誰綜合得分高誰成交。這也是兩者最本質的不同。 |
適用情形
|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 |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各有5種適用情形,其中有3種是相同的。 |
談判磋商小組 | 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 競爭性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 |
競爭性磋商小組沒有“5人以上單數”規定。 |
澄清修改期限 |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可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可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
競爭性談判為“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為“5日”。 |
響應期限
|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文件發售期限
| 談判文件無明確規定。
| 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競爭性談判雖沒有規定,但采購人應合理設定采購文件發售期限。實際項目中一般為3個工作日。 |
初始參與供應商
| 不少于3家。但招標項目因供應商不足(兩家)廢標后,經批準可與該兩家進行競爭性談判。
| 不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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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報價供應商
| 除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項目外,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 除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外,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