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熱點的萬科王石的管理團隊與寶能系的紛爭,引發了身邊的朋友咨詢如何保持公司控制權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筆者曾在大連工商聯舉辦的企業家關于構建公司文化的會談中提及,就會談內容及筆者曾經處理過的大連某精細化工股東與管理公司、大連某餐飲公司股東之間關于公司控制權之爭,借遼寧省律協名師專業委員會要求委員提供論文之際,僅在股權設置層面談一下自己粗淺的觀點,請大家指正。 一、股權層面的控制權 公司的控制權,要借助于表決權的多少來實現。公司法除在股東轉讓股權給第三人的情形是按人數計票以外,一般是按照全體股東的出資比例形式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公司可以由公司章程約定股東表決的計票方式,但由該條第二款不難看出,公司法以法律強制性規范形式就股東個別事項的表決權的法定生效條件限定為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據此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必須達到控股狀態,才能控制股東會。 二、公司章程的約定 公司章程關于表決權的行使,是針對公司內部股東。即除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二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公司股東內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進行約定表決權。這里可以同股同權,也可以同股不同權(國內注冊法人,只限于有限公司)。 三、投票權委托 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將其持有的投票權委托給其他特定股東行使,來增加特定股東的表決權比例。 四、一致人行動 所謂的一致人行動,即通過契約形式,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在一致人范圍內就有關公司的經營發展及重大事項在行使提案權或提交股東會表決之前,一致人行動內部成員間就提案或表決事項進行協調,嚴格根據協調結果采取一致行動。對于一致人行動內部不能達成一致的,在簽訂一致人契約時,應約定若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應依一致行動人中所持股權比例最大的人的意見為準。還有一致行動人和某些股東約定,跟隨一致行動人行使表決票。一致人行動大多發生在原始股東之間以及原始股東與投資人之間。 那么關于一致行動人,在2014年11月23日生效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設定了權益披露義務。即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曰起3曰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目前人們比較關注的萬科,據網上披露,其大股東華潤及寶能系也在6月27日收到深交所分別發函,要求各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說明是否互為一致行動人及其理由。 五、雙結構股權 股權與投票權的分離,也叫雙股權結構、雙重股權,也就是股權設置分A股、B股。其表現形式為所持股權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通常是資本方和公眾股東持有A股,B股往往是創始團隊即經營團隊。即公司的創始團隊因發展企業在進行融資過程中,往往在投票權方面,將管理團隊的每股投票權高于A股。實踐中,A股美股表決權設定一個投票權,而B股,每股會代表10個表決權。如,京東經營管理團隊、通用汽車、扎克伯格的Facebook都采用了該種方式。對于國內公司而言,我國公司法要求股票發行實行公平公正原則,同種類股權應當同權利,這也導致,在國內注冊的公司,上市后,幾經融資稀釋,創始人團隊在企業內部的話語權被削弱或喪失。這也許是京東、馬云轉而美國上市的因素之一。 六、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有限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企業,實行的是管理權與資本分離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物,行使企業管理職能,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管理。如果創始人想要控制公司的股權,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資本方通過有限合伙人持有公司股權但不參與企業管理,而有控制企業的創始人作為普通合伙管理企業。二者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公司債務只在出自范圍內承擔責任。說明一點,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條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比如綠地集團、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均采用該模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