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鐘晉,第四屆全國十佳公訴人提名獎、全國優秀公訴人,湖南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原標題:由《縱囚論》看古人的司法創新觀。 《資治通鑒—唐紀十》曾記載一段唐太宗“縱囚”的典故。 貞觀六年,唐太宗于大理寺卿奏折中得知,眾多即將秋后問斬的囚犯日夜嚎哭不止,故請皇帝準許提前行刑。唐太宗親審得知,死囚之哀并非畏死,乃因牽掛家有高堂不曾安頓、或一脈單傳未續香火等諸多身后事未了。 唐太宗得悉此情,卻作出一個驚世駭俗的決定,釋放三百九十余名死囚回家,令其與家人團聚,并約定來年秋天回來就刑。這可能是“假釋”、“死緩”制度在封建王朝的一次大規?!霸囁卑?。 當時引起的反對與質疑之聲不斷,但在眾臣都為這一大膽嘗試捏上一把老汗時,結局卻出奇的圓滿——期限屆滿之日,被釋歸家的死囚全部自動返回。世人山呼萬歲英明,皆嘆服太宗仁德化育天下,亦感死囚而使其全人道、知信義。爾后,唐太宗便赦免眾囚徒死罪,改判流刑。 唐代大詩人白居易有首贊頌唐太宗的詩篇《七德舞》,其中一句便是“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這個“大團圓”故事就這樣傳頌了數百年。 但也有不同聲音,到了北宋年間,大文豪歐陽修專門就此典故寫下一篇《縱囚論》,指責唐太宗 “逆情以干譽”,即此做法有悖人情,只不過是借機邀取名譽的手段而已,套路滿滿,一點也不值得效仿! 這起古人爭論“縱囚”是與非的“公案”,看似簡單卻蘊藏著相當大的信息量,不論是閑聊八卦還是啟迪智慧,都會留給后人太多的回味!以筆者之見,《縱囚論》主要提到“縱囚”實有“三不”:不足信、不足譽、不足效。 一是僅以德化便具感召死囚之力,不足信?!靶帕x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死囚本小人中尤甚者,何況螻蟻尚且偷生,要正人君子信守歸期去慨然赴死都不一定能做到,而唐太宗何以確信死囚皆可呢?當然,唐太宗也擁有足夠的自信,在強大的君權統御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此三百余人恐怕早已身在天羅地網中無處可逃,而最終有多少死囚是被感化、有多少死囚是“被復歸”亦未可知。 二是德化為表、利害為實之事,不足譽。使死囚復歸之實質原因,乃是“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死囚自知逆皇帝之“好意”斷無活路可言,新添欺君之罪大過其原罪豈止數倍?而皇帝既有意讓其回家“茍活續命”,也不無讓其“茍且免死”之可能。而縱囚者則算定,死囚只能期盼以復歸而求赦免。無非這是一出以“施恩德”、“知信義”之名上演的“正劇”罷了,實質不過雙方相互揣測、各取所需的“心理博弈”,贊譽之言遠過其實! 三是有逆人情、不可為常之新制,不足效。太宗施德政六年之教化,仍難免犯死罪者眾,而一日縱歸之恩卻能令其視死如歸、信守承諾,這本是不合常理之處。此法僅在唐太宗時一試而已,不為后世所效法,如果屢縱屢赦則“殺人者皆不死”,顯然更悖逆常情。 《縱囚論》這篇史評雄辯滔滔,對“縱囚”這一可稱為千古佳話的司法創新案例大加鞭笞,勸誡世人創新之時不能為貪戀虛名而違背常理,行標新立異之事。此文之觀點,其言未必人人認同。但唐太宗有句名言:“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以銅為鑒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鑒可以知得失”,此話亦可用在他親自實施的這一典故上。這段歷史公案譽之有因、毀之有據,其人其事究竟如何引以為鑒呢? 筆者的觀點是對《縱囚論》一文,贊同“縱囚”確有“逆情”。 “縱囚”確是違背事物發展規律,只可一試了之。縱死囚近四百對于犯罪心理、社會安定、法律權威、制度成本等均是不能承受之重,這曇花一現的成功創新背后還有太多未知的隱情,歐陽修稱其為“逆情”并不為過!歷史也已證明,“縱囚”之法終究不為后世所效仿! 但筆者對《縱囚論》為了“干譽”一說持保留態度。偉大的政治家看重的應是利害而非虛名,唐太宗的“干譽”之嫌只是表象,猶如歐陽修所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山水之間也”!他全心導演的一場政治秀,最終是為了特定的政治目的?!翱v囚”事件發生時正是貞觀六年,玄武門的刀光血影仍未消散,登上皇位時的原罪使他迫切需要樹立仁德之君的形象。如果一位君王的道德力量強大到可以感化小人中的小人——“死囚”,還一次感化多達三百九十余名,那么這樣一次成功的“變臉”對于挽救弒兄奪位的形象乃至王朝統治的穩固,都有著無可估量的意義。 評價“干譽”之好亦須審慎分辨,到底是純粹的沽名釣譽,還是務實的實踐路徑,個中差別并非一目了然。前者固然是“政績觀”有偏差,施政創新僅為個人榮辱,不唯實而唯利,必將貽害無窮,但經常披著華麗的外衣,沒有相當的洞察力無法窺探其本質!后者或有“干譽”之嫌,甚至一路有咒罵哀怨之聲相隨,但應當正確評價其務實之效并給予一定的包容。自古以來,創新之舉往往毀譽參半,創新者無須太過愛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因有“干譽”之嫌便畏縮不前,有的應是“茍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福禍避趨之”的情懷與擔當。 回眸歷史的煙云,終究是為了面對現實。當前身在“深水區”的司法改革者們,同樣面臨是“非常之時行非常之事”還是“循規蹈矩不越雷池一步”的迷局。 究竟如何才可不“逆情”呢?筆者主張,守常為本、應變為用,二者兼顧。所謂守常,就是把握事物發展規律,對長期制約司法工作發展的根本性問題常抓不懈,如管理體制、隊伍素質等。所謂應變,就是針對事物演變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如新法規定的新增職能等。守常治本、應變治標,相互結合才能標本兼治。歸根到底,創新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創新是為了固本培元而不是為了標新立異。 當前,個別地區和個別部門的改革實踐中某些創新也有“逆情”之嫌。例如“創新機制化”,依靠集中計劃和指導進行規模化創新,這顯然違背了創新活動的規律。再如“創新形式化”,創新的內容模仿和復制現象多,不切實解決實質性問題,炒概念、走形式,這種創新不但沒有生命力,還會擠占其它常規工作的資源份額。此外,還有“創新應景化”,熱衷于政策法規確定的新增職能、較易獲取“眼球效應”的社會熱點等新問題,方法上也偏重于增機構、加人員,使得改革“應變有余、守常不足”,出現與核心任務偏離、人財物成本浪費等弊端。多年來,司法機關的創新不少,但至今能夠煥發生機的有多少?創新成本與收益比例為多少?這都值得我們深刻反思。 司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遠,歷史為我們留下前車之鑒!許多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需要以歷史的眼光來“善待”,但我們都不希望日后以歷史的局限性來“粉飾”今日之失,正如杜牧的《阿房宮賦》所云:“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泵磕罴坝诖?,正行走于司改創新之路的我們,大有“今吾朝受命而夕飲冰”之感! 最后,筆者想說,無論你我是否贊同《縱囚論》的觀點,都應銘記歐陽公千年前的那聲吶喊——治世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附注: 《縱囚論》: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p>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p> 《資治通鑒—唐紀十》:“辛未,帝親錄系囚,見應死者,閔之,縱使歸家,期以來秋來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縱遣,使至期來詣京師。 去歲所縱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p> |
|